8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 新华社记者 姚大伟 摄

  损害国歌形象行为包括“在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歌词,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等”

  新京报讯 (记者王姝)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国歌法草案。与今年6月的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强化了对损害国歌形象行为的惩戒力度,明确规定:在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歌词,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的,可追刑责。

  一审稿

  最高处15日以下拘留

  此前,我国一直未制定专门的国歌法。从2002年的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起,历年全国两会期间不断有代表、委员建议制定国歌法。

  今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对国歌立法作出重要批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国歌立法列入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今年6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国歌法草案,昨天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二审草案。

  一审稿的法律责任条款主要针对一种情形:在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歌词或者故意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损害国歌庄严形象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此,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陈竺和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都提出,对于侮辱国歌的行为应该加重处罚,乃至于追究刑责。

  万鄂湘当时表示,“就像香港某些议员侮辱我国国旗那种方式出现的情况下,可能要涉及刑事责任的问题。因此我建议在‘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前面加上一句,即‘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把档次分清楚,今后再遇到类似情节严重的情况,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郑功成委员提出,“‘损害国歌庄严形象的,处以十五日以内拘留’,这是侮辱国歌的最高代价,屡教屡犯的呢?总应该有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二审稿

  构成犯罪将追究刑责

  昨天提交审议的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规定“在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歌词,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1 【使用场合】

  商业广告拟禁用国歌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国歌法草案,明确列出“哪些场合禁止奏唱国歌”这一禁止性条款: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哪些场合禁止奏唱国歌?这是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国歌法草案时的讨论焦点。一审稿规定: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奏唱、播放国歌;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广告、公共场所使用的背景音乐等。

  对此,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商业广告不得使用国歌,公益广告是可以的。还有的全国人大委员建议,将不得奏唱、使用国歌的情形集中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等人建议,应该增加关于通过互联网损害国歌形象应该如何处理方面的内容,例如“国歌不得用于电话、电脑、彩信、互联网等铃声、叫醒信号”。

  针对上述建议,二审稿对“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加以区别,明确提出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业广告。但是,“下载国歌作为手机铃声”等互联网使用国歌的情形,二审稿未涉及。

  焦点2 【学校教育】

  国歌拟入中小学教材

  昨天,国歌法草案二审稿中明确提出:国歌列入中小学教材。

  此前一审稿,对国歌的学校教育作出规定:国歌列入全日制小学一年级音乐课教材。全日制中学、小学应当将国歌歌词和曲谱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学唱国歌。

  对此,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学校不仅应当教唱国歌,还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上述建议,二审稿提出:国歌列入中小学教材;中小学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学唱国歌,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礼仪。

  焦点3 【官方版本】

  国歌词谱拟用分排版式

  奏唱国歌以哪一个版本为主?对此,两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国歌法草案时,草案附件附有国歌的官方标准版本: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决定恢复《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后,同年第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的版本。

  一审稿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音乐家提出,上述国歌词谱的版式采用了五线谱和简谱混排的方式,不符合目前通用的曲谱排版形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经与中宣部沟通,由中宣部组织中国音乐家协会及部分音乐家对国歌的词谱以及排版进行了审定。审定意见提出,应改用五线谱和简谱分排的版式。因此,二审稿附件中国歌词谱的版式作出了调整。

  焦点4 【适用范围】

  拟入港澳基本法附件三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国歌法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经研究,建议在下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请审议将国歌法列入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决定草案。

  两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国歌法草案时,乔晓阳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在香港、澳门两个特区,凡是体现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象征、国家标志、国防外交等等,体现“一国”的都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国旗法、国徽法都列入了基本法附件三,国歌法也应该列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国歌法属于涉及国家主权、应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需要在通过后适时列入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由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经研究,建议在10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请审议将国歌法列入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决定草案。

  ■ 热议

  私人场合“侮辱国歌”怎么处理?

  委员建议删除“公共场合”限定条件

  “在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歌词,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昨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国歌法草案时,该条款引发热议,韩晓武、王乃坤、闫小培、汪毅夫、郎胜、苏泽林、严以新等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一个相同的问题:私人场合侮辱国歌该如何处理?

  韩晓武表示,上述条款是对故意侮辱国歌的处罚性规定,很有必要,“但开头把侮辱国歌的行为限定在‘公共场合’不太妥当。按照这一条规定推下去,是不是在‘私下场合’就可以了?这里实际上有一个导向问题”,他说,“‘公共场合’的提法也过于模糊,实际工作中有时可能会难以界定。”

  王乃坤提出,“规定在‘公共场合’的恶意行为要受到惩罚,是不是意味着在其他场合,比如朋友聚会,就可以不受处罚?”

  汪毅夫表示,“存在恶意的恶劣行为,不管其发生的场合是否是公共场合,都应该受到制止和惩处。例如,故意伤害、殴打他人的行为,发生于公共场合应当予以制止和惩处;发生于非公共场合的家庭,也就是家暴,也应当制止和惩处”。他建议删除“在公共场合”这一限定条件。

  “我赞成汪毅夫委员的建议”,郎胜说,“不论是公共场合还是私人场合,还是网络空间社交平台等,都不能有这样(侮辱国歌)的行为,这是很严肃的事情。”

  苏泽林建议,“公共场合”这一限定条件需要再斟酌,“因为这部法律出台以后,国歌的歌词和曲谱都是法定的,凡是篡改都是违法行为。另外,‘公共场合’这个概念也在延伸,和传统上的公众场所不一样,现在互联网包括QQ群等都可以算公共场合。无论在公共场所还是私下场所,篡改都是违法的,我建议把限制词(‘在公共场合’)去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