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针对广场舞等噪音扰民等问题,近日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此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罚则。违反规定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对组织者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近些年来,广场舞饱受非议,首当其冲的就是噪音扰民问题。周边住户不堪其扰,屡屡与广场舞成员发生冲突与摩擦。比如,向广场舞成员扔鸡蛋,用高音炮“对抗”广场舞噪音等。

  为了治理广场舞,很多地方出台了相关条例。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要求对扰民的广场舞大妈最高罚款5万;温州市政府牵头各方签订了《广场文化活动公约》,从场地、时长、时段、音量等方面对广场文化活动进行了限制。

  然而,不管是行政规定,还是道德约束,似乎没有多少真正的解决之道。

  此番绍兴出台的《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颇有可取之处。条例规定,公民开展广场舞等户外活动,应按规定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等。如有违规,则按照相关规定最高罚款500元——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中最高罚款5万元的规定相比,这算是一个价格适中的罚则。

  绍兴的做法其实也给其他一些城市提供了一种借鉴。事实上,这些年关于广场舞扰民的投诉,说到底还是未找到一套合理、有效的城市治理方式,要么放纵管不住,要么太严实行不下去,像绍兴这样规定好时间、地点、位置,再展开活动,就是将广场舞扰民圈进了适度的“规矩”之中。届时,再出现问题,就照规矩来罚款,简单方便。

  当然,制定条例只是第一步,如何确保条例的执行和落实,才是一个真正值得思考的问题。

  □陈小二(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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