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沙璐)对于“部分高院、省检察院请示的利用网络云盘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如何定罪量刑”这一问题,今天(11月22日),“两高”发文明确,追究刑责参照刑法和之前司法解释,追究刑责时要综合考虑传播对象等情节。

  利用云盘传播淫秽信息量刑要“综合评估”

  利用网络云盘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今日发布的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中称,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适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3号)的有关规定。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存在“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等,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情形,或者存在“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等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情形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此外,《批复》强调, 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鉴于网络云盘的特点,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专家:综合评估很有必要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认为,两高的《批复》明确了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的定罪量刑,属于刑法规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概念的范围。之前,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的理解和争论,《批复》定论之后,明确了这一行为同样要受到刑法的规范。

  在具体适用刑法条文时,《批复》强调,不能只看数量,还要看到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尤其提到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非常重要。网络云盘的受众具有不确定性,范围较广,一旦制作传播开后很难明确统计传播数量,因此考虑即将或已经造成实际影响、综合评估是很有必要的。

  背景

  云盘已成“贩黄传黄”新渠道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的打击力度。

  据媒体报道,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负责人表示,从案件查处情况看,云盘已成为部分不法分子“贩黄传黄”新的重要渠道,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云盘将有害信息反复扩散传播,影响极为恶劣。

  在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当时公布的6起利用销售云盘(网盘)账号和密码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牟利案件中,涉案淫秽视频数量达百万余部,涉及360云盘、“115网盘”、乐视网盘等云存储工具。

  据媒体报道,2016年,淄博市公安局破获了“4·8”特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万元。

  2016年3月,成都市首例利用网络云盘传播淫秽物品案破获。犯罪嫌疑人制作网站宣传和发布一些淫秽视频的资源及链接,并在网页上发布交费加入会员享受所有资源下载的宣传信息,成为会员后其将云盘链接发送给对方,让会员可以下载云盘内的淫秽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