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煜)江苏泰州非法经营疫苗案有新进展。新京报记者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二审维持原判决。

  泰州市中院称,贾某、倪某、洪某、蒋某四名涉案人员,于2014年6月至12月间,在并无经营疫苗资质,且明知购买方无资质的情况下,购进诺华HIB、华兰流感成人预充型等疫苗并销售,其中贾某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05.526万元,倪某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78.48万元,洪某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78.48万元,蒋某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9.828万元。

  泰州市海陵区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倪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洪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禁止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销售及相关活动;贾某、倪某、洪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四万三千二百八十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一审判决后,贾某、倪某、洪某不服,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月7日,泰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泰州市中院称,上述案件是曾轰动一时的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的系列案件,几名被告人在未取得任何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儿童及成人疫苗,未经过严格的冷链存储运输,销售给他人,行为严重影响药品经营管理秩序,因此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