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不妨以此次刑诉法修缮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申诉异地审查制度,明确具体程序、条件、步骤等,让平冤之路更加畅通。

  一直以来,刑事案件的平冤纠错,往往是申诉难、再审立案难,很多案子虽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启动再审,仍然长时间难获改判。

  据中国之声报道,5月26日,多名专家学者围绕一起经最高法指令再审13年无果的案件——“张军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进行了深入研讨。专家呼吁,针对或存重大冤错可能的再审申诉案件,建立并完善刑事申讼案件异地审查制度,结束“马拉松式”的申诉情形。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申诉权,《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申诉和再审程序,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等,司法机关受理刑事申诉主体的申诉,依法启动再审程序,重新作出正义的审判,这也是司法纠错和法律救济功能的具体体现。

  为了防止出现久拖不决的现象,《刑事诉讼法》明确作出限制:“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条法律“红线”似乎并未“通电”,一些当事人陷入了漫长的申诉长跑之中。比如,吉林高院决定对金哲宏案进行再审,经历了3次一审,2次发回重审,4次被判处死缓后,他已在狱中挨过23年,身患多种疾病。

  张军“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也是如此,“申诉28年,截至目前一共申诉了3525次”。在最高法指令再审之后,在未补充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涉事地方法院两次重审均做出了与原审相同的有罪判决,这种无视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的司法任性,更凸显了当事人申诉突破既有桎梏的黯淡前景。

  面对循环再审的“死胡同”,跳出原来的审判模式,导入“第三方机制”,也就是异地申诉审查制度的好处在于,能够更好地保证审查程序中立,摆脱固有利益的羁绊,保障申诉人充分行使申诉权,确保法律得以正确适用,错误判决和裁定得到纠正。

  一个鲜活的例证便是,聂树斌案由河北高院审查再审,先后审查了10多年,一直没有启动再审程序,最后由最高法指令山东高院异地审查,才启动再审程序改判无罪。近年来,类似异地审查的司法尝试也多有收效。

  不过,这种申诉异地审查的创新做法,还需要更有力的制度支撑。尽管最高法曾强调“冤假错案必要时可异地复查或再审”,2017年12月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规定刑事申诉案存在“五种情形”,可指令其他省级检察院异地审查。但实践中制度乏力、运用不够,让最高法不无尴尬的张军案,或许仅是“冰山一角”。

  一场场“马拉松式”申诉,让当事人精疲力竭,也遮蔽了正义的光芒。不妨以此次《刑事诉讼法》修缮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申诉异地审查制度,明确具体程序、条件、步骤等,让正义突出重围、抵达人心。

  □欧阳晨雨(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