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10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询问现场,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通报了一组数据:从2016年元月至2018年6月,全国法院一共审结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3489件,其中同期审结的涉气类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仅36件,涉及到67人。

  江必新分析说,“人民法院每年的刑事案件是90万件至100万件左右,涉及到环境污染的是3489件,但涉及到大气污染的就更少了,只有36件,占比非常之低。涉气类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在整个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占比也仅仅是1.03%”。

  江必新表示,涉及到环境污染案件都判了有罪,但是有52%的判了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有48%的案件是判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总体来看,判处刑罚偏轻,之所以出现这个问题,主要原因,一是法定刑最高的就是七年以下,一般的就是三年以下。根据相关的刑事政策,三年以下通常有可能判缓,或者有些轻微的就免予处罚了。从法院的主观原因来看,对污染环境的犯罪还是缺乏深刻认识,对它的社会危害性,对国家、对人民的危害性缺乏深刻的认识。另外,这些犯罪很多是受指使或者受暗示实施的,有时候判刑下不了手。还有一个原因,这类案件证据很难取,因为大气污染的流动性、综合性、复杂性,要检察机关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很难,所以有时候证据不足,有时候疑罪从无了,有时候判得有点轻。还包括证据规则、标准不是太清楚,也都有关系”。

  江必新称,针对上述情况,将推进环境资源案件的跨区划管辖制度改革,有利于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创新裁判方式,“比如刑附民的案件,犯罪人也没有能力缴纳罚金,罚了他也交不了,最后就让他植树,‘劳务代偿’,反响也很好”。

  “因为对污染环境犯罪有一个标准问题,就是一定要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如果不能证明严重,就不构成犯罪”,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说,“情节严重”的标准一般在人、财、物三个方面:一人死亡、三人重伤、十人轻伤才能够罪。“呼吸有毒气体,当场死亡的比较少;如果呼吸了几个月,出现了发病,那么发病的原因到底是个人身体的原因还是有毒气体的原因,这方面的证明比较难;还有财产损失,要求30万元损失以上,这要鉴定,像江西抚州有两个村民燃烧电子元件,后来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起诉,要鉴定到底对大气造成了多大损失,江西抚州这个案件,检察机关提交到了北京的一家鉴定机构做了鉴定。地方上相应的鉴定机构比较少,也就是说损失结果鉴定难”。

  张雪樵建议,“希望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和公益诉讼立法保障,特别是对于犯罪标准,污染环境罪能不能在立案标准上做一些修改,比如把结果犯修订为行为犯,只要排放有毒气体就认定为犯罪”;“与法院建立协作机制,特别是对一些重大跨地区污染,比如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为避免地方干预,通过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司法协作机制,或者跨区划的行政公益诉讼、跨区划的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跨区域司法管辖机制,进一步加大对犯罪打击力度以及对大气污染损害的制裁力度、救济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