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张建)广东省江门市住建局日前发布《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随后,网上流传出“江门出台现售新政,取消预售制”的说法。针对此事,7月18日上午,江门市住建局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证实,该局从未取消商品房预售制,此办法只是一次修订,现售管理已经实行多年。

  记者注意到,该意见稿第四条只是强调商品房现售,并未提及预售制。具体内容为,“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通过的房屋测绘报告(实测),其中车位(库)已依法取得权属登记;拆迁、征收安置已经落实;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已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意见稿第七条还提出,现售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现售的车位(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库)。现售的车位(库)实行处理承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项目预售和现售时,提交的《商品房预/现售方案》,应当对现售的车位(库)处理方式、拟处理时间、销售均价范围、租赁均价范围进行承诺,并按照承诺处理现售的车位(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