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对比一审稿,二审稿的专项附加扣除范围由一审稿的5项,增至6项,赡养老人支出也纳入到专项附加扣除。

  此前一审的一大亮点,就是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明确现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5项专项附加扣除。

  对此,一审分组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和徐如俊等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个税还应该增加赡养老人专项扣除。

  徐如俊当时表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等专项扣除,主要是考虑到个人负担的差异性,符合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增加孝老敬老这个专项扣除,则可以体现税制的利益导向。现在一对夫妇面对四个老人,当然现在许多老人不需要子女在经济上赡养,更多的是需要子女在精神上的孝敬。正因为这样,不少人以工作忙、时间少、负担重等理由,把孝老敬老放到了一边。如果这次增加一份专项附加扣除,我觉得就是多了一份不能推托的义务和责任。增加这个专项扣除不一定花多少钱,但对于弘扬孝老敬老传统美德,所能起到的导向作用可能是很大的”。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将赡养老人支出纳入到专项附加扣除范围。

  一审后,有的意见提出,个税法中的一些规定过于原则,例如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标准,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税部门确定等,均要求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予以细化,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建议研究修改。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汇报时表示,对此,二审稿作出两处改动:在法律中直接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予以明确,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将一审稿关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修改为“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此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时表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还有一些意见意见进一步提高基本费用减除标准,适当降低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上述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草案起算阶段进行过认真研究测算,相关规定兼顾了当前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变化、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这次改革,通过提高基本费用减除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低档税率的级距等方式,减轻了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更趋合理,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转变,个人所得税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

  该位负责人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对上述问题的有关规定不作修改;同时建议国务院方面结合征管及配套条件的完善,进一步深化相关改革,逐步扩大征税范围,完善费用扣除,优化税率结构,并根据改革进程对上述予以统筹考虑,抓紧总结改革实践经验,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及时提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