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让电商平台对商家侵害消费者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倒逼电商平台以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态度管理平台内经营者,进而让人们享受更好的网络消费体验。

  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网购正成为大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但一些网络平台所销售的商品和服务质量良莠不齐,甚至出现假冒伪劣产品,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电商平台在一定条件下对该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承担连带责任,无疑能够倒逼其尽到把关责任,有效净化网购环境。

  所谓电商平台的连带赔偿责任,一般指如果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的,消费者可以不必非得向其索赔,而可以向电商平台主张权利。电商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经营者追偿。

  之所以说连带赔偿责任能够起到倒逼作用,是因为网购环境中,消费者与电商平台内的经营者互为陌生人且分散于全国各地,双方通过电商平台的“撮合”达成交易。而离开平台后,发生纠纷消费者很难找到商家,加之一些商家缺乏经济实力,难以承担消费者的损失。这样一来,消费者的损失得不到有效弥补,对于一些小而散的商家,消费者可能连人影都很难见到,遑论主张权利。

  由此可见,克以电商平台守门人职责,既符合网购市场环境特征,又与电商平台的市场地位相当。现实中,电商平台以抽成、年费、点击费等形式从商家获取收益,商家销量越大,平台收益也越多。

  而且,通过实名认证、银行卡绑定、信用评价、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平台能够切实掌控和监管商家。大数据背景下,这种掌控和监管力度甚至比工商、质检等国家机关更强,更能形成威慑。也就是说,电商平台有能力也有责任对平台内的经营者尽到管理义务。

  在网络购物纠纷依然多发的背景下,让电商平台对商家侵害消费者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不仅正当,而且合理。能够倒逼电商平台以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态度管理平台内经营者,剔除无良商家及不合格产品,进而让人们享受更好的网络消费体验。

  □史洪举(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