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 (记者冯倓秋)今日,教育部官网公布了《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

  《办法》明确,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教育部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

  在具体流程上,教育部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具体受理、初核工作。每年3月,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申请。每年4月,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竞赛活动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充分论证,或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初核意见。每年5月初,受托专业机构将初核意见报教育部,教育部按规定程序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活动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在教育部官网公布。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间一般举办1次。

  同时,《办法》规范了具体办赛行为,整治一些竞赛乱象。一是在竞赛属性方面,强调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二是在办赛原则方面,强调组织竞赛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三是在结果使用方面,强调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要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表示,过去竞赛活动的乱象,与监管机制不健全有很大关系。《办法》建立、完善了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除清单管理制度外,《办法》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国”“国家”“大中华”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同时,教育部设立了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并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据了解,此前教育部以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加强了对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清理整顿,查处了一批违规竞赛活动。今年是《办法》实施的第一年,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学会于2018年9月接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首次申报,10月进行集中论证调研,11月教育部集中进行研究决定。从2019年起,将按《办法》规定,每年3月集中接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