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论

  

  纳税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明星也不能例外。

  据新华社昨日报道,税务机关现已查清范冰冰涉税案件事实,针对她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存在的有关违法行为,江苏省税务局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范冰冰及关联主体除了要把税款补齐,还将付出高达6亿余元的罚款及滞纳金,以及补交2亿多税款。范冰冰本人也通过微博发表了致歉信,对于范冰冰逃税事件持续多月的舆情可说该告一段落了。

  从税务部门查清的事实看,所针对的相关主体,分别是范冰冰及其工作室、其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所涉及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本人及工作室“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少缴营业税及附加”,以及本人及其企业的“少缴税款”“偷逃税款”。这些都在我国《刑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范冰冰的“拆分合同”,作为纳税义务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应被认定为“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作为扣缴义务人,同样应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相应比例的罚款。因为“阴阳合同”直接被罚4.79亿元,也是这次“天价罚单”的大头。

  对于个人及其企业的“少缴税款”及“偷逃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对范冰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家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也算是于法有据。

  当然,尽管“天价罚单”令人咋舌,却也并非“重典施罚”。根据《刑法》规定,“初犯”“无前科”“配合”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尽管违法涉税数额巨大,但范冰冰只要“认罚”,就只需承担行政责任,这也是法律“宽严相济”精神的体现。

  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明星作为公民,光环再耀眼,也不能淡化公民责任。之前,“阴阳合同”曝光后,多部门等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范冰冰及其关联主体手上的“天价罚单”,对于所有明星,无疑都是一堂很好的法治课。

  □杨宜桐(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