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首次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了一般性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对此,21日分组审议草案时,委员庞丽娟建议,上述条款修改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增加“严格”两个字;同时增加“必须经过伦理委员会审查”这一限定条件,“即使开展医学研究,也多了个法律的防火墙”。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马一德也认为,上述条款应该增加“伦理委员会审查”限定条件,建议修改为“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有损人格尊严,不得违反伦理道德。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以及人格尊严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请求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委员李锐表示,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不仅要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还应该遵从社会公序良俗,建议将“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修改为“不得违背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


“关于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特殊医学和科研活动的规定,应当更加严格”,委员杜玉波说,建议将上述条款修改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从事此类活动,除了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还不得危害人体健康和违背伦理道德。”“这一修改主要是考虑到,鉴于目前这方面法律严重滞后,应当避免有关机构和个人以‘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由,随意开展此类具有严格人格伦理风险的活动,导致人格灾害和危机”。


草案还规定,“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委员贾廷安表示,“伦理委员会是什么机构没有规范和明确,究竟是官方的还是民间的?是行政机构还是社团组织?谁赋予它的审查职责?建议对‘伦理委员会’作出明确限定或规定”。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吕银玲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