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今日(4月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更新显示,台湾艺人林志玲肖像权遭侵犯一案有了终审结果。日晶国际汽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称日晶公司)未经许可,在官网使用林志玲肖像进行宣传,终审被北京四中院认定构成侵权,赔偿林志玲各项损失共计51.4万元。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起,日晶公司未经允许,在其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优酷、腾讯等视频网站,长期、大量发布林志玲的肖像并使用林志玲姓名和肖像制作大量宣传物料,在线下多个经营场所进行产品宣传,在产品展示厅中立有林志玲的人形立牌,墙上、展柜上贴有其肖像。

2018年,林志玲以侵权为由,将日晶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进行赔礼道歉和相关赔偿。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日晶公司存在侵害原告肖像权、姓名权的过错行为,因此给林志玲造成不良影响和巨大经济损失。法院一审认定日晶公司侵犯了林志玲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判决其删除所有侵权文章、视频,通过其官方网站、自媒体以及全国发行的报纸向林志玲赔礼道歉,同时赔偿林志玲经济损失、维权费用共计51.4万余元。

 

一审后日晶公司提出上诉。

 

北京四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林志玲作为知名艺人,在国内乃至海外华人地区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作为一种营销手段,使用林志玲的肖像和姓名,利用其名人的影响力提升产品知名度,可为相关企业带来实际商业利益。因此,林志玲的肖像和姓名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当上述权利遭受侵害时,侵权人应当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院指出,由于互联网具有传播快、覆盖广的特点,其影响力远超其他传统媒体,故利用互联网侵犯肖像权、姓名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更为严重。四中院二审驳回日晶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潘佳锟 校对 陆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