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因涉嫌诈骗罪,69岁江苏盐城老人耿万喜,曾在1986年获刑5年,并于1990年被假释解除羁押。因不服判决,一直申诉。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以他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改判其无罪。不过日前,盐城中院驳回了他的赔偿申请,被认定“本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今日(5月13日),新京报记者从耿万喜及其代理律师处获悉,将于明日(5月14日)向江苏高院申请国家赔偿。


2019年4月30日,江苏中院以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前,不适用该法,驳回耿万喜的国家赔偿申请。  受访者供图


最高法2018年6月7日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原审认定耿万喜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受访者供图


最高法于2018年6月7日,撤销原审裁定,原审被告人耿万喜无罪。受访者供图


曾两次向最高法申诉终获无罪

 

1986年10月7日,滨海县法院对此案作出的一审判决显示,1985年10月21日至26日,耿万喜以“给滨海公司代购橘子罐头”为由,先后两次将滨海公司的3万元巨款,骗到四川江津县果品公司,作为自己贩卖橘子的资金,使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遭受一定损失。后经多方追款,直至1986年3月,追回赃款。

 

滨海县法院以耿万喜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宣判后,耿万喜不服提出上诉。盐城中院于1986年驳回了其上诉。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他继续申诉,又被江苏高院驳回。

 

2016年3月,事情出现转机。最高法指令江苏省高级法院再审,江苏高院再一次维持了原判。耿万喜遂第二次向最高法提出申诉。

 

2018年1月,最高法院经审查作出再审决定,决定提审本案。

 

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公开开庭, 最高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耿万喜在代表其单位为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代购橘子罐头中,确有夸大履约能力、擅自将货款挪作他用的过错。但是,耿万喜并未实施刑法上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亦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具有一定履约能力,也为履行合同作出了努力,且案涉款项已于案发前返还,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并未遭受经济损失。

 

法庭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耿万喜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当庭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耿万喜无罪。

 

32年后改判无罪申请赔偿被驳

 

改判无罪后的耿万喜,向盐城中院提出了申请国家赔偿。

 

盐城中院4月30日作出决定,驳回了他的国家赔偿申请。

 

今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耿万喜代理律师许浩处,获得的一份盐城中院决定书显示,该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

 

上述决定书解释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的,按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侵犯人身自由权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为被羁押之日到羁押被解除之日。

 

盐城中院认为,耿万喜1986年4月28日被逮捕羁押,1990年9月3日被假释解除羁押,侵权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因此本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善后处理。

 

因此,盐城中院驳回了耿万喜的国家赔偿申请。

 

今日,新京报记者从耿万喜及代理律师许浩处获悉,耿万喜对盐城中院的决定不服,认为“本案不存在法律溯及力问题”,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计划将于明天上午,向江苏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


新京报记者 李一凡

编辑 李劼 校对 郭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