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吴娇颖)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加快完善主要由配租型的公租房和配售型的共有产权住房构成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要,促进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的住房困难。


意见明确,要分类合理确定准入门槛,针对不同困难群体,合理设置相应准入条件,采取适当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对低保家庭,要实现应保尽保;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明确合理的轮候期,在轮候期内给予保障;重点保障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设立最长保障期限,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


保障方式上,意见提出,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实物配租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实行分档补贴。针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实物保障以配租集体宿舍为主,以小户型住宅为辅。


在房源方面,意见指出,有新增公租房实物供给需求的,可制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的政策,明确配建比例。一些试点城市,可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长期租赁作为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可通过集中建设或长期租赁、配建等方式,增加集体宿舍形式的公租房供应。


此外,意见还指出,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在公租房申请、使用、退出等环节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新京报记者 吴娇颖 编辑 李丽霞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