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图/视觉中国

孩子被“捂死焚尸”18年后,竟意外现身外地上中学?日前,媒体披露的一起疑案引发舆论关注。

山东苍山男子李步尧,18年前被控伙同另外4人拐卖儿童并伤害他人,2002年他被以故意伤害罪、拐卖儿童罪判处10年6个月有期徒刑,其他人也被判10多年不等。他向记者陈述,当年交待不出孩子的下落,在刑讯逼供下被迫谎称孩子“被捂死,然后被烧了”。

2018年11月,“消失”了近18年的孩子通过DNA比对被找到,并于2019年初从养父母处被送返至亲生父母身边。而李步尧与其他4人虽已刑满释放,但却仍在持续申诉,称当初未参与拐卖儿童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当事人申诉,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若李步尧的说法成立,“亡者归来”这一惊人反转情节,已宣告了此案原来的事实认定有不当之处,有关办案机关应尽快启动再审程序。

1997年刑法实施至今经过了10次修订,但拐卖儿童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条文没有变动过。该案中,即使孩子是李步尧等人拐卖,有没有“捂死”婴儿情节,量刑都可能差异巨大——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造成被拐卖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上限可能是“死刑”。

而按照李步尧提供的询问笔录,拐走孩子、致其父亲重伤、捂死婴儿并毁尸灭迹,足以认定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

诡异的是,我找来本案的一、二审裁判文书,从中并未看到将婴儿捂死后焚尸的情节。李步尧的庭前供述只是称,他与婴儿所在的周某管家因事结了仇,听说周某管刚生了个小男孩,让冯某某“去放他喜”,冯某某说行,仅此而已;他当庭辩解又完全否认了他参与抢走婴儿。判决书中,并未提及婴儿的最终去向。

涉事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李步尧犯拐卖儿童罪被判10年,是因为他自身供述“在拐卖儿童中致儿童父亲重伤”,而不是因为“捂死”婴儿。也就是说,相关报道和李步尧当年的供词中均提到了“捂死婴儿”而后“用汽油焚尸”的情节,没有出现在判决书里,也并未体现在对他的量刑考量因素中。

对此,有关办案机关不妨站出来进一步解疑:为何判决书在所认定“犯罪事实”时,却采纳了“拐卖儿童”这部分,抹去了“杀婴焚尸”那部分?

另外,李步尧称当年被关押在看守所,被用镣铐锁住手脚长达5个月11天,经驻所检察官张某向市检反映,刑具才得以解除。张某也向记者证实,当年李步尧关押期间曾向她反映被刑讯逼供一事,李后背、手腕处的伤痕“干过这行的一眼就能看出来”。这也指向了刑讯逼供的嫌疑。

该案也是十多年前的旧案了,但疑点丛生之下,是旧案也得理。虽然该案量刑跟“捂死婴儿”无关,但也说明至少有瑕疵存在。考虑到该案已在公众心目中形成了“亡者归来”的“冤案”印象,期待当地办案机关尽快复查,还原当年的案件事实,给出令人信服的权威结论,廓清所有疑点。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 孟然  校对 郭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