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被控担任秦皇岛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权划拨1100万元公款帮助其他公司购买62套别墅,在案发前担任秦皇岛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调研员的吴克春于2005年获刑14年,在申诉12年后,原审判决于2018年12月被撤销,案件被发回重审,而重审的关键问题,一是围绕1100万元是正常拨款还是违规使用公款而展开;二是曾经被作为涉案资产追缴的62套别墅,将何去何从。

 

截至目前,案件发回7个月尚未开庭,新京报记者联系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有消息后再作答复。

 

旧城改造办公室主任三项罪名获刑14年

 

2004年,时年59岁的吴克春被控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和受贿等罪名在秦皇岛海港区法院接受审理。根据秦皇岛市委、市政府和组织部门的文件显示,吴克春在任职期间主要负责旧城改造与城市规划建设等工作,1997年11月到2001年4月,其担任秦皇岛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1998年5月,出任秦皇岛市旧城改造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2000年到2002年期间,担任秦皇岛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等职务,其所涉嫌的犯罪,也均与房地产开发与旧城改造有关。

 

根据检方指控,1999年12月到2002年11月间,吴克春在秦皇岛市港城大街东西道路延伸工程、南戴河绿地项目、秦皇岛市人民广场土方清运工程中,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滥用职权;在任北方鑫甲公司董事长期间,违反国家规定,私分国有资产1426050元,同时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将国有资金1100万元借给私营企业使用,还接受好处费23000美元及10888元的鱼缸等物品。

 

秦皇岛海港区法院审理后查明,吴克春构成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

 

2005年1月,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以及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14年。同时,法院判决追缴吴克春挪用公款所购买的海洋花园别墅62套。

 


别墅外部图片。受访者供图


自称未挪用1100万公款 为此申诉12年

 

一审宣判后,吴克春提出上诉。2005年3月,秦皇岛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吴克春开始了12年的申诉。

 

吴克春的申诉请求,仅仅针对挪用公款罪一项。在判决中,法院认定其划拨1100万元公款,协助他人购买了62套花园别墅。即2000年11月,吴克春在与案外人庞某商议后,以拨付工程款的名义,将1100万元公款拨到秦皇岛方圆房地产公司,随后,秦皇岛黄金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庞某的妻子郑某,从方圆公司领取。

 

法庭采纳有关挪用公款的证据里面,有一份检方所做的《司法会计鉴定书》,该证据对挪用1100万元公款的情况进行了技术鉴定,检方得出结论为:

 

2000年6月至11月,吴克春所在的旧城改造指挥部,分14笔支付方圆地产安居工程款3850万元,实际应付25186025元,差额13313975元为多拨付的工程款。

 

2000年11月2日,旧城改造指挥部分3笔付方圆地产1100万元安居工程款,并于次日从方圆地产转入黄金房地产账户。该项证据,形成了判决中吴克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要事实内容。

 

吴科春在申诉中表示,检方在上述证据认定的13313975万元,是方圆公司应该返还给旧城改造指挥部的款项,因为当时旧城改造的房屋从378套改为216套,剩下162套交由方圆公司处置,房款正好是上述13313975万元。

 

至于黄金房地产公司与方圆公司1100万元的金额来往,吴克春称这属于两家公司的民间借贷,他自己从未在此中进行挪用。

 

再审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挪用公款“事实不清” 案件发回重审

 

2017年7月,河北省高院对吴克春案件出具再审决定书。河北省高院认为,原审裁判“认定吴克春挪用公款部分事实不清、判决追缴违法所得范围不当”,指令唐山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2018年12月,唐山市中级法院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吴克春挪用公款罪部分“事实不清”,具体既是检方所做的那份“《秦皇岛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书》存在问题,判处追缴违法所得范围不当”,唐山中院裁定撤销秦皇岛中院和海港法院的两审判决裁定,将案件发回秦皇岛海港法院重新审判。

 

2004年,秦皇岛海港区法院一审吴克春案件,2017年,案件经河北高院发回到唐山中院,2018年12月25日,唐山中院再次发回到海港区法院,十余年后,海港区法院将对同一案件再次一审开庭。

 

7月5日,记者联系海港区法院,询问案件发回重审七个月的相关进展,法院宣传部门表示取得相关进展后进行答复,7月15日,记者再度联系,但仍未获确切答复。


新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 李劼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