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赵凯迪)虚报公司注册资金;虚构信息骗取他人投资1779万,与其共同购买商业地产。吉林商人王新新一审被吉林长春中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经过7年申诉,2019年7月14日,王新新申诉代理人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决定书显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王新新犯合同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指令吉林省高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律师收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再审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据一审判决书,王新新,福建石狮人,被捕前是吉林省中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9月11日,其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2011年11月28日,长春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定,2008年5月24日,王新新与吉林华兴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以1600万元的价格,购买华兴公司位于长春市庆丰大厦的360份商业房产。后因无力支付房款,王新新找到被害人李华清,谎称上述房产总投资为2900万元,还提到庆丰大厦即将拆迁,到时能获得一倍的补偿。

 

判决书显示,为了骗取李华清尽快投资,王新新伪造了向华兴公司交付定金的收据、汇款记录等。随后的两个月时间里,李华清先后出资1779万元。2009年5月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庆丰大厦360份商业房产总投资为2743万元,其中李华清实际出资1779万元,占投资总额的64.856%。至此,王新新未支付任何钱款,即骗取庆丰大厦35.144%的所有权。


除此之外,2009年4月,王新新在没有任何出资的情况下,通过垫资服务人员的帮助,成立了两家公司。公司成立、验资成功后,注册资金即被垫资人员抽回。


据此,长春中院以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王新新无期徒刑。2012年4月16日,吉林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王新新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王新新申诉。其申诉代理人、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铁雁认为,王新新由于资金周转问题找到李华清共同投资。其提供假的汇款凭证给李华清,是想引入资金促成此笔交易最终获利,“这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只是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方式获得利益,最多违背诚实交易的原则。”


校对 付春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