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纪辛)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在今天上午(8月26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亮点,“这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删除了原来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此次修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

 

“这的确是利好消息,打破垄断的同时,放开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形成流动闭环,对农村土地入市、流转破除了屏障。”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陈及告诉新京报记者,“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赋予了农民对集体建设用地的自主权,给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土地市场增加了流动性,从而为农村经济发展,包括投融资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陈及认为,“这有利于农村土地优化配置,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升级。”

 

针对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的现实意义,陈及认为,“最大的利好是将出现一个真实的市场供求价格,有利于土地价值和价格的理性回归。在此基础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二级市场上循环流转,为集体土地市场化、多元化,提供了符合市场发展的基本环境。”

 

与此同时,理性的土地价格,有利于形成工商实业的成本优势。陈及表示:“允许土地进一步循环流转,为金融资本进入市场构建了天然的联系,让拿地的人可以放心进入。”

 

“最显著的变化将是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后,在法律约束的前提下,将表现出多元性、灵活性、流动性,使得金融资本对现代农村田园综合体等农村产业表现出极高的进入意愿。这将改变农村经济一潭死水的面貌。”陈及说。

 

在具体落实上,陈及认为,作为农村用地入市,需要在前端充分形成多数决策机制,要充分反映民主性保障,规避黑恶势力或农村家族势力强行通过决策,违反农村集体的民主性。

 

新京报记者 王纪辛

编辑 张树婧 校对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