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 实习生 路圆梦)因出资培养的足球小将王振澳擅自加盟国外俱乐部,北京万达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简称万达俱乐部)将王振澳父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支付俱乐部因履行协议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及违约金两千余万元。该案曾经开庭审理,因该案存在青少年球员培训法律问题等多项争议,今天(9月6日)上午,朝阳法院特邀请体育界、司法界的专家学者进行研讨,讨论相关议题。


研讨会现场。新京报记者 刘洋 摄

 

被指签约前失联 父子面临两千万赔偿

 

万达俱乐部诉称,2012年8月4日,俱乐部与王振澳及其父签订了《北京万达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派遣球员赴西班牙培训协议书》,约定派遣王振澳作为俱乐部注册业余球员,前往西班牙马德里竞技足球俱乐部接受足球培训。该《培训协议书》同时约定,王振澳年满18岁成为职业球员时,其球员注册所有权和处置权均归万达俱乐部所有,如需转会须经俱乐部同意。

 

2017年6月,包括王振澳在内的俱乐部首批球员职业化,俱乐部决定与王振澳签订职业合同,但多次联系王振澳父子回京签约均未得到答复。2017年9月中旬,俱乐部甚至与王振澳父子失去了联系。

 

王振澳父子失联两个月后,俱乐部收到了丹麦瓦埃勒足球俱乐部发来的邮件。邮件称王振澳将于2018年1月5日与丹麦瓦埃勒足球俱乐部签订合同。2017年12月7日,万达俱乐部向王振澳父子发送了《律师函》,但均因被拒收而退回。2018年1月,在未取得万达俱乐部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王振澳加盟丹麦瓦埃勒足球俱乐部。

 

原告主张王振澳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加盟其他足球俱乐部,构成违约,并给其造成巨大损失,要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履行协议支出的所有费用3027432元、机票费用44909元及培训费用39.9万欧元(约合人民币2982523元)及违约金1700万元(首次转会收益800万元,历次转会收益,球员价值)。

 

被告辩称未签职业合同因意见不一致

 

庭审中,被告辩称,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应由中国足球协会内部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审理。其次,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称,没有签订职业合同的原因是双方没有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也未另行协商,且不认可原告所述的违约条款及违约金内容的真实性。此外,合同约定的是注册成为正式球员期间,但王振澳加入国外俱乐部时,被告与原告的合同已经到期,已不再是原告的业余球员。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原告实际损失,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

 

诉讼中,经法院向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调查,2013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在该协会注册,性质为非职业足球俱乐部。2014年至2016年期间,王振澳在原告“万达”注册为业余球员。

 

经法院向中国足球协会调查,中国足协设有仲裁委员会,性质是行业内争议解决机构,提交仲裁的条件是双注册(系行业规范),即运动员和俱乐部都在中国足协或地方足协注册(不区分是否是职业或业余)。“转会”无专业界定,指的是从中国足协注册系统内注册的一家俱乐部转到另一家俱乐部,不区分是否专业俱乐部和业余俱乐部,且因中国足协和地方足协都在国际足联的系统内,故转到国外俱乐部也称“转会”。

 

培训合同究竟是否法院审理成争议之一

 

在审理过程中,该案存在一些争议,如存在对于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经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否受理;青少年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所签订的培训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培训合同到期后,球员是否有权自由与其他足球俱乐部签约;负责培训的足球俱乐部是否有权向球员主张培训损失等法律问题。

 

在研讨会上,围绕上述法律问题,体育界、司法界的专家学者进行研讨。

 

对于本案中的培训协议是什么性质的合同问题,相关仲裁方面专家认为,该培训协议实际上是“体系中的成员权”的问题,该培训协议是获得球员注册权的唯一依据,实质上涉及整个足球行业的成员权问题,因此很多在审案例中,足协和法院默认“原被告属于双(足协)注册”的情况都是由行业来管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应尊重这个领域的管理规则和要求。”有法律专家表示。

 

此外,有专家提出,案件中的甲方是非职业俱乐部,因此受培训球员成年后即使和俱乐部签了职业合同,也面临没有打职业比赛的资格,“业余俱乐部没有资格签职业合同,如果主张球员18岁以后签署工作合同,从行业角度不是很能支持他。”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