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案件频发,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此类案件违法成本低,被害人维权成本高,特别是在致害人不明的情况下,选择适用公平原则还是过错责任原则是一个难题,此前的“株连式”赔偿也引起广泛争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围绕高空抛物坠物案件进行了讨论,审理相关案件的承办法官以及检察官、学者齐聚,对这一高关注度话题现身说法。

 

据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这一问题,对近年来高空抛物案件的审理情况、受理情况进行分析,适时发布指导相关案件审理的规范性文件。

 

难点一:无法确定加害人

事件发生后,救人的同时要注意保存证据


北京大学教授尹田表示,高空抛物特殊之处在于很多情况下无法确定加害人。“有损害后果、有受害人、有违法行为,但是谁干的不知道,因此因果关系不明,是处理的争点。”


2015年10月9日,张某在某市某小区某栋楼101号房屋外安装阳光护栏时被空中落下的不明物体砸中头部,当场昏迷,送医后因抢救无效,于10月14日去世。张某受伤后,由其工友报警,民警到场后认为不是民事案件,未进行处理。张某去世以后,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经法医鉴定,张某脑部伤口为外伤,符合钝器外力作用致脑部受伤死亡。


根据卷宗,10月13日,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时发现血泊一块,因为房子是101号,公安机关走访了该单元所有01、02号的户主22家,没有发现这22家有抛物嫌疑。公安机关予以结案,结案结论为张某被不明物体砸中,家属对死因无异议。


“在高空坠物、抛物事件中,玻璃、管道、电线等,可能是建筑物的附属物,但也有可能是业主家里因为装修产生的。由于致害物的不确定导致法律关系的侵权难以确定。”审理该案的法官陈洁表示,公安机关的结案结论仅为高空不明坠物砸伤致死,对于什么东西砸的张某没有最终结论。对于当事人提供的水泥板、水龙头和密封圈等证物是否来源于事发现场,仅仅只有当事人的陈述,无从考证。


在该案一审中,被告为涉案楼栋的物业管理单位,法院难以认定张某系涉案楼栋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导致死亡,因无法确定因果关系和致害原因,最后判决驳回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胡云腾提示,一旦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救人最为重要,同时也要注意保存证据。


难点二:举证责任分配难

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清责任人

 

上述案例由于原告举证无能导致败诉,那么实践中查找直接侵权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尹田表示,让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生活常识来讲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要降低,实现立法的本意。他认为,该案中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原因之一,也是由于高空坠物抛物致人死亡,公安机关没给出任何结论,鉴定物没有检验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原审判长蔡小雪表示,在高空坠物抛物致人死亡的纠纷中,如果涉及到公权力不作为的问题,就可以作为行政案件,被侵害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此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明确提出:高空抛物坠物损害发生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解读说,上述规定意在强调职能机关的主管责任,确定了高空抛物共同赔偿的“前置调查程序”,如果有关机关穷尽手段仍然查不清加害人,才到共同补偿环节。也就是说,“查不出来,才是民事问题”。

 

难点三:赔偿方式难以两全

《侵权责任法》明确首先保护受害人

 

高空抛物的赔偿方式也是难题。如果找不到抛物者,全楼业主共同赔偿?这种“株连式”补偿和救济引发争议。

 

“用什么方式来解决?从结果上看,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大家都不承担责任,不伤及无辜,这样就把损害后果分配给了受害人,他自认倒霉;另一种就是大家都承担责任,这样一来就保护了受害人,让权利人损害得到及时补偿,但有时候不免扩大了补偿人范围。”尹田说。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尹田表示,“87条选择的是首先保护受害人,人命关天在第一,钱在第二。”

 

难点四:情况查明耗费司法资源巨大

专家建议可在一定范围内让可能加害人自证


2018年6月19日,贾某经牡丹江市祥和大厦楼下时,从高空落下一支碳素笔,笔尖直接扎在贾某头部,他受伤被送进医院治疗,后住院2天。贾某起诉福盛物业及信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福盛物业辩称,原告没有任何影视资料证明碳素笔是从祥和大厦的某个窗户投出去的,公安机关经过现场调查也没有结果,也没有证明投碳素笔的位置。并且,祥和大厦是公寓式住宅,其权属归个人,被告只是受聘对其服务,和业主之间没有权属关系,所以任何业主采用任何方式造成对他人的伤害都由业主自身负责,和被告无关,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信大公司辩称,祥和大厦楼内有150多户住户,信大公司在19楼有十几个办公室,也只是住户之一,不是所有权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致害物明确的情况下,侵权如何确定也是一个非常大的难点。“高空抛物的情况下要查明所有潜在的致害人,需要巨大的工作量。”陈洁称。


胡云腾表示,在高空抛物客观条件下,查明谁是侵权人可能需要巨大的成本,且旷日持久,其经济成本也要综合考虑。


尹田表示,一支碳素笔砸到受害人头部,轻微的伤害,医药费几千块钱,调查则需要动用巨大的司法资源,是否值得?他提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划定一个范围,法院通知在这个范围内可能是加害人的提供证据证明自身不可能存在加害行为,如果不提供证据,那就可以认定共同分担责任。这样就不需动用大量司法和社会资源。


法官建议:建立高空抛物坠物的举报奖励制度


高空抛物坠物事件,该如何应对?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张能宝认为,应强化物业公司的责任。


“保护人民群众头顶安全的防护网有两道,第一道网是事前防护,关系到行为人,让他不抛、不掷;关系到物业公司,就是要做好防护工作,让相关的行为人不去干、不敢干、不能干。第二道网是司法的网,惩治这种行为,给受害人以救济”。


“有必要修改《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企业对高空抛物坠物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程琥表示。他还提议,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把高空抛物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纳入治安管理处罚,可以对实施人进行拘留、罚款。


“可以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比如,公房承租人实施高空抛物,城市建设部门可以依法解除租赁关系,收回公房。还应该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取证能力,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如扩大视频监控范围。”程琥还建议,建立高空抛物坠物的举报奖励制度。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白爽 校对 李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