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山西省襄汾县大邓乡赤邓村与中国银行襄汾支行合作,推广“道德银行”,凡是遵守村规民约的村民,可以到银行换取积分,凭借积分兑换日用消费品。可以相信这样的举措初衷是好的,但是转头一想总觉得有点儿不对味儿,这究竟是银行的推销术,还是借助于市场手段,鼓励村民遵守村规民约?


两天后的10月1日,赤邓村贴出一张公告,行文非常直白:“10月1日起,不允许过满月、一周岁生日、六十岁生日、搬家宴请等,葬礼不准披麻戴孝、不准进行祭奠活动、不准送花圈纸扎等,一切从简,杜绝铺张浪费等不良行为。”


如有违反,村民在道德银行的积分降级,贫困生、转学、上户等手续不予办理。两委干部和党员上报纪委,严肃处理。


这则公告迅速引发热议,有网友哀叹,披麻戴孝这个词恐怕要消失在历史长河中了。


先有“道德银行”,后有挂钩道德银行的“村规民约”,这其间有怎样的逻辑关系?或者说,这样的挂钩会生发出怎样一种味道?


村规民约是村民之间的合同,也是村民之间的“法律”。村规民约充分体现村民的意愿,有利于移风易俗,改变乡村的面貌。银行积极参与其中,一方面支持村规民约,另一方面扩大自己的影响,何乐而不为?


但问题是,村规民约一旦和利益挂钩,必然会衍生出一系列法律问题。银行在兑换日用消费品的过程中,是否会遵守村规民约?村民在兑换日用消费品过程中,如果与银行发生矛盾,法院是否应当支持这样的约定?


中国农村是熟人社会,村规民约是村民在相互知根知底的情况下通过契约的方式维护彼此的关系。如果市场的交易规则参与其中,那么,有可能会出现不必要的纠纷。早在多年前笔者就曾经指出,中国应当保留一片净土,避免市场经济的交易规则侵入到乡村的民事关系中,破坏村规民约,或者把村规民约变成市场交易规则。


银行可以提供奖品,鼓励村民遵规守约。可是如今,银行的经营行为,既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没有约束力,一旦发生纠纷,介入其中的银行,不干不净,难以脱身。


笔者的建议是,银行如果支持村规民约的实施,可以提供资金,也可以采用赠与方式,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提供日用消费品,让村民依照村规民约,管理自己的事务。


民事行为和商业行为应当区分开来,银行介入其中,不伦不类。如果银行只是寻找噱头,推广自己的业务,那么,这种商业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银行究竟是按照赠与合同,向村民提供的日用消费品,还是与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签订合同,监督执行村规民约?如果银行介入到民事领域,试图在农村扩大自己的影响力,进而增加存款业务量,完全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没有必要介入村规民约。


部分学者和企业家提出,应当以商业的理念从事慈善活动。从理论上来说,这种观点或许是正确的,但是正如人们所知道的那样,商业所遵循的原则与慈善所遵循的原则完全不同,同样的法律规则,商人之间的关系和非商人之间的关系完全不同。村规民约属于乡村自治的具体表现,银行作为商业机构参与执行村规民约,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当然,无论是银行还是当地政府,提倡这种做法的初衷良好。但是,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必须学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必须通过公开的方式把广告行为与慈善行为区分开来。如果银行提供日用消费品,那么,就是一种有偿广告或者悬赏广告行为,银行应当考虑到可能产生的后果。如果银行只是开展慈善活动,向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提供日用消费品,那么,应当尊重村规民约,尊重社区自治原则,让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对自己行为作出判断,既不能采用市场的手段加以评判,更不能通过提供购买凭证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和流通秩序。


社会转型时期,应当为我国传统的道德伦理体系保留一片净土。如果商业活动介入到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民事行为之中,那么,有可能会出现“市场帝国主义”,商业交易代替传统的道德伦理。一旦出现分配不公,就会产生不必要的诉讼。商业银行在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过程中,必须严守法律的底线。


近些年来,有许多人士提出设立道德银行,事实上也有不少地方设立起了道德银行。问题是道德存入银行,是否会贬值,值得社会各界广泛讨论。道德是社会规则,道德也是一种伦理观念。道德存在于每个人的内心中,如果把道德外化、物化,存入银行,那么,究竟是怎样的道德,或者说这样的道德是怎样的货色,值得掂量掂量。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编辑 唐峥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