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杨先生路过北京市海淀区某广场时,看到因广场舞音响引发的纠纷,上前帮忙解围却被打,于是杨先生将打了自己的跳舞者马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手术费、误工费及生活交通费等共3.8万余元。新京报记者今日(10月16日)获悉,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马先生赔偿杨先生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6000余元。

原告杨先生诉称,2018年8月13日晚8点多在木樨地桥下,有两队人在跳舞,因放音响发生争执,多人劝说无果,他路过时好心上前说和,不料与跳舞的马先生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后被众人劝开。回家后,杨先生发现自己满脸血迹,几天后伤势未见缓解。于是,杨先生在8月17日报警,8月18日经拍片诊断,其鼻子多处骨折。

被告马先生辩称,他平时都在木樨地桥下跳舞,当日有一名老太太用音响放音乐,他站在旁边聊天,杨先生抖了一下绑着音响的车把手,他看到老太太差点摔倒上前扶了一下,而杨先生一句话没说双方就开始动手,后被围观者拉开。其到家后发现自己受伤。事发一个月后,属地派出所通知他杨先生构成轻伤。但事发当天,杨先生把他推倒,而他还手并没有打到杨先生,两人再无身体接触,杨先生所述发生纠纷的时间不对,要求的赔偿也与其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马先生在接受派出所询问时表示其向杨先生脸部打了三四拳,但没打到脸,而结合杨先生的受伤部位和各方陈述,足以确信杨先生的受伤系马先生造成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确定该事实存在。故法院认定,杨先生的损害后果与马先生的殴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此外,法院认为,杨先生与马先生所发生的纠纷属于互殴行为,双方均有过错,且在发生口角后杨先生先对马先生实施了殴打行为,故法院认定杨先生对于自身的损失应承担70%的责任,马先生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马先生赔偿杨先生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6000余元。

 

新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 白馗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