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俊)近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设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构成犯罪;网络支付等致用户信息泄漏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入罪。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一些法律适用问题也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因此,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对网络犯罪的行为方式、入罪标准等做了规范。

 

焦点1

网络支付等致用户信息泄露或担刑责


根据刑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两高解释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包括信息发布、搜索引擎、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以及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刑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且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等7种情形,构成犯罪。根据不同情形,《解释》对入罪标准作了明确。

 

《解释》规定7种情形属于“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包括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致使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等。

 

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释》明确了8种情形,包括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0条以上的;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5000条以上的;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等。

 

焦点2

假冒国家机关网站实施违法犯罪将入刑

 

刑法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要件。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解释从如下几个方面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一是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数量。《解释》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达到相应标准的,属于“情节严重”。

 

其次是违法所得数额。《解释》规定,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前科情况也在《解释》中得到体现: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属于“情节严重”。

 

姜启波解释,《刑法修正案(九)》设立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目的就是要惩治设立网站,通过通讯群组发布信息这些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设立诈骗网站,或者发布买卖枪支,买卖违禁物品的违法信息,目的就是为了犯罪。此类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解释》针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设置了比较低的入罪门槛。

 

焦点3

提供帮助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构成犯罪

 

当前互联网犯罪分工相当细化,逐步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这也是网络犯罪迅速蔓延的重要原因。此次《解释》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这些行为,也设置了比较低的入罪门槛。

 

刑法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解释》明确7种情形可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要件。《解释》规定,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等7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此外,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焦点4

预防再犯实行职业禁止 加大财产刑力度

 

鉴于网络犯罪相当程度存在再犯现象,不少罪犯“重操旧业”的情况,《解释》明确,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罪犯可以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

 

《解释》规定,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此外,《解释》还加大了财产刑的适用力度。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网络犯罪具有明显的牟利性,行为人实施该类犯罪主要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让行为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进而剥夺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的经济能力。

 

【案例】

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被判刑

 

最高法还发布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被告人赵瑞经营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第三方支付公司网络支付接口代理。赵瑞在明知申请支付接口需要提供商户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五证信息和网络商城备案域名,且明知非法代理的网络支付接口可能被用于犯罪资金走账和洗钱的情况下,仍通过事先购买的企业五证信息和假域名备案在第三方公司申请支付账号,以每个账号收取2000元至3500元不等的接口费将账号卖给他人,并收取该账号入金金额千分之三左右的分润。

 

2016年11月17日,被害人赵某被骗600万元。其中,被骗资金50万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在第三方某股份有限公司开户的某贸易有限公司商户账号内流转,该商户账号由赵瑞通过上述方式代理。

 

2017年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判决,认为被告人赵瑞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赵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赵瑞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陈思 校对 李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