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应否允许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10月24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社区矫正法草案时,这一问题引起部分与会人员的关注。

 

草案二审稿第45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考虑其个人意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建议,将上述条款修改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健康状况和劳动能力,考虑其个人意愿,组织其参加社区劳动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理由是,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罪犯,应当对其要求参加必须的社区服务劳动,这个重要问题,既关系社区矫正重大制度设计,也关系到对社区矫正的定性和定位。建议对此高度关注,深入研究”。

 

曹建明同时建议,吸收“两高”、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并借鉴国内外有关成熟做法,明确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区服务劳动的时限,即每月或每周参加社区服务劳动的小时量,“域外立法通常是以社区劳动、社区服务的时间折抵刑期的”。

 

“听了曹建明副委员长的意见我很受启发,附议一下”,委员鲜铁可说,“确实,草案第45条中所表述的组织矫正人员参加‘公益活动’不是很妥当。社区矫正也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参加公益活动,大家都可以参加公益活动,愿意参加就可以参加,不愿意参加就不参加,而且还要考虑其个人特长的情况,那么他就更不愿意参加了,建议改为符合身体健康状况等条件的都要参加社区劳动”。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白爽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