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胡某驾驶货车与一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杨某骨折及多处损伤,胡某逃逸。通州法院今日(11月6日)通报审结此案,判决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对杨某进行赔偿3万余元,因胡某有弃车逃逸情节,法院没有支持商业险的理赔,剩余五千余元损失由胡某对杨某进行赔偿。

 

通州法院介绍,2018年6月16日20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某道路,胡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时,正赶上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无号牌)由南向北驶来,轻型普通货车左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前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杨某受伤。

 

事故后,胡某弃车逃逸,于次日被查获。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胡某为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事发后,杨某前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伤情为:左锁骨骨折、左肩部软组织损伤、头皮裂伤、头皮血肿、头外伤神经反应、左肺肺大疱、双侧坠积性肺炎。

 

今年4月,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伤后误工期为9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另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20万元商业三者险。

 

但庭审中,保险公司提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一份,其中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载明: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逃逸是商业保险条款中明确的免责条款,也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本案中,驾驶人胡某存在逃逸的违法行为,根据商业险条款,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故对于杨某的合理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范围的,应由实际侵权人胡某进行赔偿。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