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今日(7日)上午,新京报记者从广西崇左市大新县法院获悉,原龙州县公安局上金派出所所长张光勤受贿一案于11月6日宣判。被告人张光勤利用职务便利,为走私人员谋取利益,收取好处费287万余元,犯受贿罪,获刑六年零六个月。


张光勤犯受贿罪获刑。   来源:大新县法院

 

经大新县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9年,张光勤先后担任龙州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教导员、龙州县公安局上降派出所所长、龙州县公安局上金派出所所长。2012年至2018年期间,张光勤利用其担任龙州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教导员及上降派出所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走私人员谋取利益,收受闭某、谭某、梁某、黄某等走私人员“报单”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87.5522万元,并将所得赃款部分用于购买房产、装修房屋、购买家具及家庭生活消费等。

 

案发后,张光勤家属已向大新县监察委退还赃款134.185万元。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认为,张光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的好处费287.552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光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是坦白,且已退出部分所得赃款。

 

根据张光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处张光勤犯受贿罪,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没收张光勤退出的134.185万元赃款,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张光勤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153.367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编辑 潘佳锟 校对 郭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