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2日上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北京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李士祥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士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李士祥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李士祥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士祥利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书记、中共北京市委常委、秘书长、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推进拆迁、调整规划、项目推广、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获取融资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819.284万元。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士祥的上述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李士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8年9月15日,中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北京市政协原副主席李士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李士祥长期在北京工作。曾历任朝阳区区长,北京市委常委、朝阳区委书记、直属机关工委书记、秘书长、常务副市长等职。2017年转任北京市政协副主席,一年后卸任。


今年2月,他被开除党籍。


通报称,经查,李士祥理想信念缺失,思想滑坡蜕变,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为谋私的工具,扭曲政商关系,大搞权钱交易,通过为私营企业主谋取巨额利益,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从中获利;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务晋升和职工录用等方面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收受礼品、礼金;为求得仕途顺利,搞迷信活动。

李士祥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士祥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终止其北京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李士祥简历

李士祥,男,汉族,1958年8月生,北京市人,1982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毕业(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政治学专业),工学硕士,高级政工师。曾任北京市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历任北京市通县草场中学教师,团队负责人;通县县委组织部干部,干部科科长,副部长;通县城关镇党委书记;通县县委常委;昌平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朝阳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区长。

2003年01月任朝阳区委书记;

2006年10月任北京市委常委、朝阳区委书记;

2006年11月任北京市委常委、直属机关工委书记;

2006年12月任北京市委常委、秘书长、直属机关工委书记;

2012年07月任北京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2017年01月任北京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

2017年02月至2018年01月,任北京市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2018年1月,不再担任北京市政协副主席。

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