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新车使用还不到半年时间竟在冬夜起火自燃,车主和汽车经销商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将经销商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今天(11月19日),通州法院通报审结此案,判决汽车经销商赔偿车主刘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据法院介绍,2014年6月6日,刘先生从汽车经销商处花18万余元购买了一辆轿车。2014年12月14日晚,刘先生将车辆正常停放在村文化广场旁。次日凌晨1时25分许,该车发生自燃。事发后,消防部门对起火原因出具的认定结论:起火部位位于发动机舱内,火灾原因可排除遗留火种和吸烟引发火灾的因素,不排除车辆发动机舱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

 

刘先生认为自己的车辆购买才6个月,在停放期间无故自燃,消防部门排除了外部因素引发火灾,因此完全可以认定是车辆自身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的自燃,经销商应当退还自己的购车款及购车税费,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被告经销商在庭审中辩称:该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刘先生购买的车辆发生火灾与销售方无关,车辆起火的原因不是车辆自身缺陷造成的,要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经销商赔偿刘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张家湾法庭法官李想表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以本案为例,被告经销商是自燃车辆的销售者,且事发时车辆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原告刘先生主张要求汽车经销商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