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两则职务侵占判决书披露一则职务侵占罪判决书显示,4名债券交易员与其他两名丙类户持有者通过低买高卖等方式,“空手套白狼”非法获利合计8028.14万元。在案件中,事涉机构包括海通证券、人保资管、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等。


据裁判文书网显示,2007年下半年,梁某甲与赖某预谋,由赖某成立丙类户公司,梁某甲介绍债券市场交易员,利用交易员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的职务便利,与赖某控制的丙类户合作进行债券交易,共同谋取利益。


2008年上半年,梁某甲与杨洋预谋,利用杨洋担任海通证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梁某甲将属于金融机构的利益输送给赖某、王玲玲控制的丙类户唐纺公司、泰慧公司后,由个人私分。


在此后,杨洋又先后与被告人谢东辉、冯坚、王华以及杨某甲预谋,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采用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申购及代持、控制债券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博取国债边际利益等多种方式,通过梁某甲将属于金融机构的利益输送给唐纺公司、泰慧公司后,由个人私分。


据公诉机关指控,在此过程中,杨洋参与债券交易30笔,职务侵占数额共计人民币5240.91万元;被谢东辉参与债券交易5笔,职务侵占数额共计1087.26万元;冯坚参与债券交易5笔,职务侵占数额共计810.62万元;王华参与债券交易2笔,职务侵占数额共计889.29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期间,杨洋在海通证券自营的“08央票38”等19只债券交易中,采用控制债券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等手段,将属于海通证券的利益2758余万元输送给赖某、王某玲控制的丙类户中。获利由被告人杨洋与梁某甲、赖某、王玲玲按约定比例分成。


记者从公开的文书信息中发现,上述交易员主要侵占方式包括“代持养券”“低买高卖”等。


在其中的一次交易中,杨洋与梁某甲事先商定将海通证券自营的券面总额42000万元的“08农发18”债券,通过代持养券方式获取个人利益。2008年11月6日,被告人杨洋以现券卖出为名,将上述债券卖至其和梁某甲事先联系好的过券机构民生银行、工商银行、吉林银行,随后二人委托兴业证券、曲沃农信社、宝鸡渭滨农联社等多家机构先后代持。


随后的2008年11月27日,杨洋安排梁某甲指令赖某、王玲玲控制的泰慧公司委托包商银行以全价100.7328的价格买入1亿元面额上述债券,以全价101.9218的价格卖向事先联系好的泰康人寿;2008年12月3日,被告人杨洋安排梁某甲指令赖某、王玲玲控制的泰慧公司委托包商银行以全价100.7989的价格买入7000万元面额上述债券,并以全价103.2371的价格卖向事先联系好的德邦证券;2008年12月24日,杨洋安排梁某甲指令赖某、王玲玲控制的泰慧公司委托包商银行以全价100.9499的价格买入2.5亿元面额上述债券,以全价105.5624的价格分别卖向事先联系好的兴业银行、德邦证券。仅此一项交易,杨洋等人共计获利1439.1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谢某某、冯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共同或各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王某利用自己及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占他人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杨某、谢某某、冯某系共同犯罪。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50万元;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判处冯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给上述交易员违法行为提供了沃土的“丙类户”是何来头?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账户按开户者不同分为三类,其中甲类账户主要为商业银行;乙类账户主要为券商、基金、保险等非银金融机构;而丙类账户是除甲、乙两类账户之外,由一般公司(非金融机构法人)开设的账户。


据其介绍,以往丙类户开户门槛低,缺乏实质性监管,鱼龙混杂。根据相关规定,企业要想开设丙类户,只需要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提供给商业银行,由后者向中债登提交开户申请,开户完成后向央行备案就可完成。也正是因此,有金融从业人员自己开设丙类户,通过银行垫资买卖证券,利用“低买高卖”的方式赚取差价,甚至有的交易一日之内就可以完成,“借鸡生蛋”来攫取利益。


新京报记者 张思源

编辑 王宇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