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认为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餐馆门头招牌及餐具上使用“永和豆浆”,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永和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山西省侯马市紫金山北街逸香缘饭店诉至法院。新京报记者今日(11月26日)从北京市海淀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逸香缘饭店立即停止侵害商标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

 

餐馆擅用“永和”商标,一审被判侵权

 

原告永和公司诉称,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系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其将上述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授予永和公司,许可使用期间为2014年4月7日至2024年2月27日。永和公司发现逸香缘饭店未经其合法授权,擅自在其门头招牌及餐具上突出使用涉案商标中的“永和豆浆”这一显著文字部分,故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逸香缘饭店辩称,其使用“永和豆浆”字样,是因为黄豆的来源是永和县,目的是向顾客说明其豆浆是用纯正的永和大豆磨制而成的;豆浆是商品通用名称,永和是地名,永和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使用;逸香缘饭店实际开业7个月,没有盈利还略有亏本,永和公司在侯马市无加盟店,故亦无损失,永和公司要求的经济赔偿和合理开支没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逸香缘饭店在其门头和餐具等处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在餐具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稻草人头像,系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逸香缘饭店上述行为侵害了永和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永和公司据此请求逸香缘饭店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认为,鉴于永和公司未举证证明其经济损失及逸香缘饭店的违法所得,法院将综合考虑因素酌情判定经济损失赔偿额为3万元,合理支出3000元。

 

解读:“永和”是地名,餐厅为何属不正当使用?

 

海淀法院主审案件法官表示,本案中,逸香缘饭店辩称,豆浆是商品通用名称,永和是地名,永和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因其豆浆使用的黄豆来自永和县,故其使用“永和豆浆”属正当使用。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本案中,“豆浆”确为通用名称,“永和”是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永和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但基于三方面理由,法院认为逸香缘饭店使用“永和豆浆”字样不属于正当的使用:首先,表明豆浆使用的是永和县黄豆有多种表述方式,并非必须要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其次,逸香缘饭店在门头和餐具等处使用的“永和豆浆”字体与涉案商标中的“永和豆浆”字体相同,此行为并非标识黄豆来源所必需;第三,逸香缘饭店除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外,还在餐具中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稻草人头像”图形。

 

据此,法院认为,逸香缘饭店关于其使用“永和豆浆”字样系正当使用的辩称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新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 白馗  校对 李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