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建)6月21日,新京报以《律师涉“一肩两挑” 烟台一法院“裁”走房企近百亩土地》为题报道了山东栖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栖霞农商行”)与烟台泰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莱公司”)因抵押贷款产生纠纷一案。11月27日下午,泰莱公司的董事长殷毓文告诉新京报记者,“案件终于取得进展,法院驳回了栖霞农商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

 

据了解,2016年下半年,栖霞农商行将泰莱公司告上法庭,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在8天后做出了裁定:解除二者于2016年9月21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准予对被申请人泰莱公司所有的位于栖霞市桃村镇房产证号为栖房建栖城房字第00003664号在建房产及土地证号为栖国用(2013)字第28217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泰莱公司对此提出异议。从此,泰莱公司陷入了漫长的诉讼纠纷之中。

 

2019年11月9日,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简称“法院”)做出民事裁定。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该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栖霞农商行与泰莱公司申请撤销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一案,现已审查终结。法院认为,栖霞农商行主张泰莱公司在借款1个月后没有按期偿还利息,但泰莱公司主张已经由泰莱公司的员工出借款垫付利息,至2016年12月21日,双方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成就条件有实际性争议;对栖霞农商行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应予驳回,依据相关法律及解释裁定驳回栖霞农商行的申请。落款时间为2019年11月9日。

 

今天下午,栖霞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回应记者称,“该院确实作出了上述裁定,具体情况不便多讲。”

 

在当事人殷毓文看来,这是一个好的开端。“三年了,裁定终于出来了,从法律层面,我方可以恢复正常运营。在此期间,由此桩官司给我方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高达数千万元。接下来,希望相关方面能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法院裁定。”


新京报记者 张建 

编辑 武新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