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近年来,民间借贷引起的民事纠纷、刑事案件日益增加,不少人呼吁对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利率实行同等保护。对此,最高法在回复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相关建议时表示,将进行民间借贷相关问题规制现状以及司法应对的调研工作。

 

2015年,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提到,《规定》第26条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我国当时民间借贷的自身优势以及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地位,解决了司法实务对于资金用途等事实问题难以认定的现实困难,客观上对企业融资多元化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但是,最高法也表示,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民间借贷衍生出众多的新型法律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针对社会上不断出现的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虚假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

 

最高法强调,从严把握法定利率,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形式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据回复,为有效规范民间借贷,最高法正在积极着手开展对《规定》实施后,民间借贷相关问题规制现状以及司法应对的调研工作。而对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实行同等利率保护的具体建议,将作为相关调研工作中的重要参考。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白爽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