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姜慧梓)12月3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消费税法正式实施后,自1993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将废止。


《征求意见稿》对纳税人、纳税环节和对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地点、计算方法、可抵扣项目及部分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并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列出卷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成品油、小汽车等15大税目及对应税率。


其中,烟酒消费税仍延续之前政策,税率不变。代购等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品应纳消费税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在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环节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法缴纳消费税。


计算方法上,《征求意见稿》提出,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其中,从价计税实行比例税率,从量计税实行定额税率,复合计税的从价和从量部分分别按照各自计税方法计算,得出的结果相加为复合计税的税额。


《征求意见稿》提出,应纳税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以人民币计算。


两大类十余种情形所纳消费税可抵扣


《征求意见稿》的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明确了可抵扣消费税的具体情况。


其一为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同时,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包括烟丝生产卷烟的;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高尔夫球杆的;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成品油的;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生产啤酒的;高档化妆品生产高档化妆品的等十种情况,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除石脑油、燃料油生产成品油的;汽油、柴油、润滑油分别生产汽油、柴油、润滑油的以及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生产啤酒的三种情形外 ,上述准予抵扣的情形仅限于进口或从同税目纳税人购进的应税消费品。


代购消费税计征办法将有定论 白酒税率未变


《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税的征收部门为税务机关,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并规定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消费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


针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征求意见稿》明确可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规定免征或减征消费税,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备案。


记者注意到 ,《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征求意见稿》中列明了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中,卷烟类税率最高,并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税,“甲类卷烟”生产环节税率为56%加0.003元/支,批发环节税率为11%加0.005元/支。


记者注意到,白酒仍延续之前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的政策,税率维持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不变,也没有后移到消费端。


新京报记者 姜慧梓

编辑 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