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裴剑飞)今天(12月6日)下午,记者从北京市交通委获悉,随着第三批道路停车改革的实施,日前,交通部门修订了关于欠缴道路停车费的处罚措施。从明年起,同一车辆在一个自然月内欠费5次以下或欠费金额在200元以内,也将罚款200元。


在驶离车位后30日内需缴纳道路停车费


根据北京市道路停车电子收费方案,停车人在道路停车位停车,除采取趸交收费方式以外,需在驶离车位后30日内依法足额缴纳道路停车费。


目前,道路停车的缴费渠道分为线上线下两种。线上可通过“北京交通”APP、微信公众号,微信和支付宝“城市服务”等多种方式缴纳停车费;线下可前往北京市工商银行(全部555家网点)、招商银行(全部99家网点)、农业银行(全部336家网点)营业网点,通过银行柜台或自助柜员机进行缴纳。停车人可以自由选择缴费方式。


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的规定,“北京市道路停车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按照北京市道路停车改革总体部署,北京十六个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三个时间节点启动改革,12月1日起第三批道路停车改革实施后,道路停车收费已全部由“经营性收费”转变为“政府非税收入”,直接进入各区财政。


为保障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41条规定:“停车人未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欠缴停车费最高可罚1000元


2018年12月28日,北京市交通部门印发了《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催缴处罚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近日,交通部门对《催缴处罚意见》进行了修订。从明年起,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将加大对欠缴道路停车费违法行为的催缴处罚力度。


欠缴停车费罚款标准。


在欠缴道路停车费的处罚方面,新修订的《催缴处罚意见》规定,同一车辆在一个自然月内欠费5次以下或欠费金额在200元以内的,也要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欠费次数在11次及以上或欠费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将处以1000元的罚款。


具体处罚规定如下:


在欠缴道路停车费催缴方面,各区将不再合并催缴。原《催缴处罚意见》规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所有欠费行为合并计算,并由达到处罚档限所在区停车管理部门统一告知所有欠费信息,合并催缴。根据新修订的《催缴处罚意见》,在各区发生的欠费行为今后将按行政区单独计算,同一车辆在多个区产生欠费行为的,由欠费行为发生地所在区的停车管理部门分别进行催缴并处罚款。


将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


据了解,新的《催缴处罚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已形成的欠费仍按2018年印发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试行)》进行处罚。


即2019年12月(含)之前形成的欠费,仍按旧的规定进行处罚,同一车辆在一个自然月内欠费未达到5次或欠费金额未达到200元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不进行处罚;2020年1月形成的欠费(驶离车位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日—31日且未在30日内完成缴费)及之后形成的欠费,将按照新的《催缴处罚意见》进行处罚。


下一步,北京市还将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将停车人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严重的可以进行公示、惩戒,并与车辆管理挂钩。欠缴道路停车费后,未补缴欠费或未接受处罚的车辆,在北京范围内将不予办理道路停车居住认证。


新京报记者 裴剑飞

编辑 李国君 校对 李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