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租户将房屋改装成录音棚,私自拆除屋内暖气设备,房东据此拒交供暖费被供暖公司诉至法院。新京报记者今日(12月11日)从北京通州法院获悉,法院认为,在未与供热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行拆除供暖设施的行为不能免除其交纳供暖费的义务,故判决房东向供暖公司缴纳五个供暖季供暖费,共计1万余元。

 

法院介绍,2014年,房东陈先生将房屋出租给一位从事音乐的租户。为了避免扰民,该租户重新装修了房屋,使用隔音材料对墙壁加装一尺余厚的包封。为了取得更好的隔音效果,租户在包封的过程中将室内暖气片全部拆除。此后,陈先生拒绝向供暖公司交纳供暖费。供暖公司在催收无果后将陈先生诉至法院。

 

庭审中,陈先生认为,其将房屋出租后,租户已经将室内暖气片全部拆除,未实际享受供暖服务,自然不应该交纳供暖费。陈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及新租户的书面证言的复印件,证明租户将室内供暖设施拆除的情况。

 

供暖公司则认为,私自拆除供暖设施的行为不能免除其交纳供暖费的义务。经法官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经审理,通州法院认为,陈先生辩称其租户拆除了房屋的供暖设施未享受供暖服务,但其提供的书面证言为复印件,且证人未出庭作证,故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法院均不予采信。同时,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用户在未经供热单位确认的情况下,不应随意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在未与供热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其自行拆除采暖设备导致无法享受全部供暖服务并不能免除其交纳供暖费的义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潘佳锟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