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2018年,深圳市出台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其中限制职业打假的相关规定备受关注。12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称,该规定属于经济特区法规的权限范围,应当允许探索。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


今年9月召开的职业索赔行为专题研讨会曾披露,近年来全国以“打假”“维权”为名发起的“职业索赔”恶意投诉举报每年超100万件。有“职业索赔人”在一年内发起的职业投诉举报竟多达4280起。


如何应对假借“打假”“维权”的名义、通过恶意举报敲诈勒索商家牟利的职业索赔现象?《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的限制职业打假规定,引发各界关注。


报告称:经审查认为,该规定属于在不违背上位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作出的规定,属于经济特区法规的权限范围,应当允许探索;同时,建议制定机关立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及时总结相关规定实施情况,适时研究完善。


报告还提到,《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对从事家畜产品规模化销售设定了行政许可,对未按规定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对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经审查认为,针对从事家畜产品规模化销售设定行政许可,不违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针对上述两种行为设定行政处罚,属于地方适应新情况新需要作出的带有创制性的规定,应当允许探索。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刘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