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倪伟)记者从国家文物局获悉,该局近日启动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工作。示范区创建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创建周期超过五年的,将取消创建资格。


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是指依托不同类型文物资源,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对文物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全国性示范引领意义的特定区域。示范区创建是为了更好地统筹文物保护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创新文物保护利用机制。


据悉,示范区依托市级、县级行政区划,以市级、县级人民政府为建设主体,自愿申请、自主创建。各地创建申请材料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向国家文物局组织报送,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1日。


国家文物局近日印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对创建工作做了明确部署。


《管理办法》明确,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分为综合性和专题性两类。综合性示范区,依托不同类型文物资源,对文物保护利用机制进行全方位、综合性的创新实践。专题性示范区选择一类或几类文物资源,对文物保护利用机制进行专项创新实践,在重点领域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哪些地区可以申请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管理办法》明确了申请创建示范区的条件:需要资源禀赋突出,文物资源丰富、特色鲜明、保存良好;区位优势明显,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工作基础良好,文物保护水平好,近三年无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和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发生;文物资源开放利用有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文物保护管理机构队伍健全,文物保护氛围浓厚。《管理办法》同时要求创建目标清晰,地方高度重视。


《管理办法》明确了示范区创建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创建周期超过五年的,取消创建资格。创建期间如发生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重大文物舆情事件,视情节延长创建期限或者取消创建资格。创建工作推进迟缓、文物保护不力的,国家文物局也将予以约谈、警示或撤销创建资格。


新京报记者 倪伟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