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越来越多,然而据此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亲爱的》原型不满影片的艺术塑造,《爱尔兰人》近期也出现了角色原型不满马丁·斯科塞斯的改编的情况。 >>>《爱尔兰人》角色原型不满影片改编,称其为“假电影”


在这些事件中,有些真人原型还在世,有些真人原型已经去世,针对真人授权的这些不同情况,是否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呢?以及,对于一部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影片到底有哪些改编限制呢? 


真人原型在世的情况下,如果未取得真人授权,真人原型可以从肖像权角度进行维权,如果影片改编存在侮辱或严重失真的情况,真人原型也可以从名誉权角度进行维权。 


但如果真人原型已经去世了,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与权利人同时存在,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因此真人原型死亡后,是很难进行肖像维权的。但鉴于对真人原型的侮辱或者诽谤,会对真人原型的近亲属构成实质性精神伤害。所以法律明确规定了死者的名誉权,可由近亲属进行维权。这也是目前众多真人原型后代进行维权的法理基础。 


那么,为了避免类似事件重复发生,对于这类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有哪些方面需要特别注意呢? 


首先,对于已经去世的真人原型,找到有权处理的后代是至关重要的,也就是说一定要弄清楚真人原型的后代身份,以及可能的其他有权处理授权的后代,以避免出现最终冒出来的后代说不承认别的后代授权的问题。 


其次,改编的剧本是否需要后代查阅或同意。这也是实务中出现问题较多的情况,即最终呈现的版本与后代的期待差距较大,从而产生纠纷。因此,需要在前端授权时就做出约定,谁享有最终的决定权,以及后代可以在艺术创作中有多大的参与度。 


最后,对于制片公司来说,对真人真事的改编应该注意“度”的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问中,即明确规定:“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此,影视制片公司应该注意在改编过程中对真人事迹的整理,避免过于戏谑或夸大。 


□李振武(星娱乐法创始人、娱乐法律师) 

新京报编辑 吴龙珍 校对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