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金路集团公告称,因未就担保事项履行相关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收到了深交所的监管函。
 
深交所对其下发的监管函称:2017年11月10日,你公司全资子公 司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脂公司”)在恒丰银行成都分 行办理定期存单业务,并立即设定质押,为四川宏远达物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宏远达物流”)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时间为2017年11月10日至21日,担保金额4900万元,占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09%。 宏远达物流为你公司非关联方,2016 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为149%。2017年11月21日,宏远达物流全部归还了上述担保金额4900万元。2017年12月15日,树脂公司对该笔定期存单业务进行了解除。你公司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相关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


监管函称: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编辑 岳彩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