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卫组织:病毒造成的后果比恐怖行动更严重。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2月11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针对一些地方对企业复工复产采取报备、审批制度,甚至拘留提前复工企业负责人的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司长欧晓理表示:这些做法是不符合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的中央精神的。有关部门将严格制止以审批等简单粗暴方式限制企业复工复产的做法。

随着各地复工复产的稳步开展,防疫生产齐抓已经成为各级政府行政的主要内容。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由于一些地方疫情防控形势比较严峻,对复工复产心存疑虑,由此也出现了一些乱象。

在这个关键的时刻,来自国家发改委的表态格外及时,尤显重要。防控疫情,地方不能以审批、限制人员返程等为复工复产设障,明确说明这些现象不符合中央精神,这是亮明了应有的态度。

以一些省市限制外省市人员返程为例,虽是出于疫情防控之需,但法理依据并不充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疫区的权利归属国务院。个别地方将湖北、浙江、广东等省划为“重点疫区”,并限制外省市人员进入,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限。

此外,《传染病防治法》同时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对外省市人员实施封锁的地方,疫情传播其实并没有达到必须封锁的程度。划地而治,反而容易造成无谓恐慌,打乱本区域复工复产的有序性。

防疫不能以阻断经济链为代价,但限制外省市人员返程等行为,事实上就是把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对立了起来,不仅不是依法行政,给疫情防控和恢复生产制造了诸多不便,而且等于限制了全社会共同战“疫”的力量汇集。本质上,这是怠政思维的体现。防疫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了容不得懈怠、推诿、自行其事,对此,一些地方为政者不可不察。

此外,在有的地方,企业复工还需要相关部门的审批。特殊时期,这个举措出于防控疫情的客观需要,有其必要性;但也要避免审批带来的复工延迟的情况,对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发展有可能带来负面效应。而一些地方若存在借审批、报备来限制企业复工复产的做法,也应该及时得到纠正。

实际上,即使从疫情防控出发,限制外省市人员进入、借审批报备制度来限制企业复工复产的行为,看上去是节省治理成本,实际上是更大消耗治理成本的手段,其效果也可能是得不偿失。

满足民众正常的生活需求,维持经济运转,是与疫情防控同样重要的一环。在疫情拐点还未明确出现的情况下,过于严厉的限制措施不仅难以为继,相反可能导致生活物资供应能力下降,企业因员工无法到岗而难以开工。这将导致疫情防控成本大大提高。

当然,复工复产必然导致人员大量回流聚集,病毒传播的概率确实会有所增加,特别是无征兆、潜伏期超过两周的病毒传播极为棘手。面对这种不可预知的情况,唯有以更精心、细致的举措布防,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

从具体机制上来说,在已经建立部门联防联控机制的基础上,不妨建立跨城、跨省市的疫情通报体系,尽可能打通外省市返程人员个人、春节居住地和返程路线的具体信息,列为企业复工申报必报项,在审批环节减少返程人员重归岗位的负担和麻烦。

同时,让有条件复工的企业成为疫情防控主体,由企业监测管理员工的健康情况并逐日上报。企业承担防疫责任所产生的成本,借鉴一些地方已经实施的减负措施,通过减免企业租金、债务延期、贷款以新换旧、延迟缴纳社保金等方式予以对冲。

又如,上岗人员个体责任的落实,应该按照所从事的行业划分优先监管次序。从事与医疗防护、民生相关的行业,理当是重点,把责任落实到人,尽最大可能防止出现疏漏。

地方政府应该进一步认识到,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之间并不存在根本冲突。只有依法行政,用更加精细、到位、贴心的防控举措,同时兼顾防控与复工复产,才能让抗疫防疫工作可持续、高效进行。

□徐立凡(专栏作家)

编辑 陈静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