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上海召开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海市高院副院长茆荣华表示,因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认定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对于构成不可抗力情形的非金钱债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对于虽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但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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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 可认定为不可抗力
2020-02-16 17:48
记者:靳晴 俞金旻 编辑:田瑞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