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陈琳)为了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北京市食品流通环节正常经营秩序,2月21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宣布,自即日起,在疫情期间,流通环节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新办、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实行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不再开展现场核查。


同时实行网上办理,通过采取申请人网上提交材料,审批部门网上受理、网上审核、证书邮寄等举措,实现审批“不见面”“零跑动”。另外,延长食品经营许可期限,对于疫情期间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的,许可证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后30日。


食品销售经营者对照法定许可条件和告知内容全面自查,承诺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达到许可标准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市场监管部门发放食品经营许可。


对疫情期间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食杂店备案卡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在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如发现食品销售经营者实际情况与申办食品经营许可时承诺不符的,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给予行政处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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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获得批准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 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2.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新京报记者 陈琳

编辑 丁天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