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北京的李敏把自己的一套房子租给了在京工作的小英,双方合同约定租期一年。但是今年2月底,李敏接到了小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电话。原来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小英春节前回湖北老家后,就因为疫情防控管制一直未能返京,接下来她也不打算再来北京工作了,所以她跟李敏协商,想要解除合同并且要求李敏将2月份房租退还给她。李敏觉得很困惑,小英究竟有没有权利因为疫情而要求直接解除合同呢?


解答:


最近,因为新冠肺炎期间的防控管制,很多外地租客没能按时返回出租屋,由此引发了不少租客和房东之间的纠纷,不少中介和律师也接到了相关的咨询,大家争议的焦点在于,因为疫情能否解除合同,能否减免租金呢?


对此,西城法院日前在“诉源治理直通车”平台线上解答了上述类似问题。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的法官表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核心,是“疫情”或“管控手段”导致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若仅对合同履行造成一定影响,双方不能轻易解除合同。如果防控疫情发布的行政命令或管控措施导致租客对租赁房屋的使用和收益受到一定的限制,租客可以要求房东减免一定的租金。但当疫情的发生与租客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时,则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免租金。


具体到李敏和小英的情况,因为封城管制小英目前还无法返回北京租住的房子,所以她可以与李敏协商减免一定的租金,但是疫情并不足以使小英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等疫情结束后小英是可以返京的),如果她因为个人原因(不想再来北京),想要与李敏解除合同,那么她需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新京报编辑 杨娟娟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