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城警方通报“申聪被拐案”细节: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梅姨存在。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近日,广州市增城区警方公布,在智慧新警务技术的协助下,轰动一时的“梅姨”等人拐卖多名儿童一案中,申军良15年来坚持不懈寻找的被拐儿子申某终于找到了!申军良在他的朋友圈中发表了声明,其中最后一句是“15年多了……我终于可以骄傲地说一句,大家好,我是申军良,申某的爸爸。我的儿子找到了!”

15年等待,一家人终于团圆,我们由衷地为这家人感到高兴。而找到儿子之后,紧接着一个问题是,申军良一家这些年所受到的伤害,该如何补偿?

此前,在一审中,申军良夫妻向五位人贩子共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抚慰金300万元。

但一审法院并未支持申军良夫妻的赔偿请求。其中一个理由是,申军良并非拐卖儿童案中的被害人,不具有主张赔偿的诉讼主体资格,小孩申某则尚未找到,因此不能确认申某是否遭受物质损失,所以驳回了申军良的诉讼请求。

15年来,申军良放下了几乎所有工作,为找回孩子,各地奔波,支出了巨额差旅费,也产生了巨额误工费,同时也遭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我研究了被拐儿童的父母能否获得司法救济的问题,惊讶地发现,2011年来公开查询到的刑事案件判决中,均无支持被拐儿童父母赔偿请求的案例。

儿童被拐卖,父母在法律上无法被认定为被害人,因此无法获得赔偿?财物被偷尚且属于被害人,孩子被拐反而不是被害人了?这种观点不仅反常识,在我看来也与法律规定不符。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被拐父母应具有刑法上的被害人资格。拐卖儿童案件中,除了被拐儿童是被害人外,其父母也应认定为被害人,因为父母的抚养权受到了侵害。

根据刑法,拐卖儿童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除了儿童自身的人身自由和被抚养权受到侵犯,父母对于小孩的亲权也明显受到了侵犯。

《民法总则》第112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父母子女之间的以监护、抚养为主要内容的亲权,就是重要的一种人身权利。

按照中国刑法理论,一个罪名可能保护多种法益,因此一个罪名中完全可以容纳多种被害人。拐卖儿童案件中,儿童和父母应同时被列为被害人。如果被拐儿童的父母不能被认定为被害人,就等于说父母对于孩子的亲权不受刑法保护。

其次,将被拐儿童父母认定为拐卖儿童案中的被害人后,父母应获得相应赔偿。刑附民案件仅支持因犯罪导致的物质损失。

父母为寻找被拐儿童,耽误了工作,并支出了差旅费,在一般侵权案件中,这些损失可能被认定为因制止侵权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纳入侵权赔偿范围,同时还可支持亲权受损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

刑法实际上通过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方式弥补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因此不再另行处以经济赔偿。

但刑附民案件中,除被拐儿童父母的精神损失可不支持外,仍可支持误工费和寻子的差旅费。

当然,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拐卖儿童案中,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寻找被拐儿童的下落,因此父母的相应支出不应受到法律支持。

这种观点明显错误,法律并未禁止被拐儿童父母自行寻人,且寻人出于父母的关爱本能,也符合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

因此,寻人行为合法、合情、合理,司法应当对被拐父母的相应支出予以救济,人贩子应当对被拐儿童的父母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叶竹盛(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执业律师)

编辑 陈静  校对 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