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河南高院今日再审宣判“吴春红投毒案”,吴春红被改判无罪。新京报记者从吴春红家属处获得的《刑事判决书》显示,除吴春红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吴春红进入厨房,现场没有留下任何与作案相关的痕迹,亦没有提取、检出鼠药。

 

新京报此前报道,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权县周岗村电工王战胜的两个儿子,先后中毒,3岁的小儿子王成(化名),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两人均因“毒鼠强”中毒。7天后,民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宣布侦破此案。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但均被河南省高院发回重审。后商丘市中院第四次开庭,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

 

吴春红提出上诉后,河南高院裁定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吴春红坚决不认罪,并拒绝减刑。2016年6月3日,他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2018年10月3日,吴春红的女儿吴莉莉收到最高法院的《再审决定书》。

 

今日上午,新京报记者梳理河南高院再审刑事判决书发现,此案除吴春红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吴春红进入厨房,并实施投毒行为。现场没有留下任何与吴春红作案相关的痕迹、物品,也没有提取到鼠药及包装袋;未能从吴春红的身上、衣服上、家中检出鼠药成分。

 

河南高院认为,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证据是吴春红的有罪供述,及其有罪供述与在案部分证据印证一致。但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吴春红作案的客观证据,吴春红的有罪供述中对多个犯罪细节供述前后不一致,且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有罪供述的作案动机及选择的作案时机不合常理,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河南高院指出,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河南高院撤销该院原裁定和商丘中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春红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校对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