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N号房”事件涉案主犯曝光,涉儿童色情内容的网站再次引起关注。近期,媒体报道,国内多个同类网站,大部分靠会员会费维持,其中一家的会员数超800万。

 

这并非线上儿童色情事件第一次出现在公众视野中。近年来,儿童色情制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呈蔓延之势,查处过程中暴露出目前法律规制的不足:处罚较轻,未区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对持有、浏览儿童淫秽色情信息的用户也无法可依。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事处儿童保护项目官员苏文颖认为,“儿童色情”本质是一种针对儿童的性剥削、性侵害。目前中国法律对受害者的保护力度还不够,对犯罪分子无法起到强力震慑作用。“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将‘儿童色情’放在性侵儿童犯罪这一类别下加以专项打击。”

 

儿童色情制品犯罪为何难禁止?

 

儿童色情制品蔓延的背后,立法上仍有完善的空间。

 

儿童色情制品关联的违法犯罪行为条款散见于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涉及犯罪的具体分为性侵害类犯罪(如强奸罪等)和淫秽物品类犯罪(如传播淫秽物品罪等)。

 

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晖告诉记者,需根据涉及儿童色情制品的具体行为来判断。若相关视频中,成年男性对未成年人实施性行为,涉及强奸罪。拍摄者与行为人目的一致,并有协助被拍摄者行为的,可构成强奸的共犯。

 

对于视频的制作者、传播者,根据刑法规定,涉及制作、复制、出版、 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与未成年人淫秽、色情制品相关的犯罪中,认定入罪与否要区分牟利与非牟利目的;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文件的数量、点击次数、注册会员数量、违法所得数量等都有要求。“这导致实践中存在定罪标准高,有的案件甚至无法定罪处罚的情况。”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称。

 

追溯到视频影像中的犯罪行为也并非易事。苏文颖表示,拍摄和制作真人的儿童色情制品,很多情况下可能涉及猥亵甚至强奸。“当这一过程本身是犯罪时,拍摄侵害过程,做成视频等影像资料,这种制品,它其实也记录了这一犯罪事实的证据。”

 

“根据国际上的经验,视频影像里的侵害人通常不会露脸,受害儿童则可能会露出一些部位,但也并不容易被识别,往往需要通过视频、音频和图像里的一些线索,识别出受害者和犯罪分子,难度非常大。”苏文颖说。

 

如何有效惩治儿童色情制品犯罪?

 

苏文颖表示,儿童色情本质上是一种针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侵害。目前已有不少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儿童保护机构倡议,尽量不使用“儿童色情”来指代这种行为及制品,而称之为“儿童性侵/性剥削(制品)”。

 

性教育专家方刚也告诉记者,“儿童,特别是没有经过性教育的儿童,尚不能清楚做出自主的选择与判断。所以,相关事件中的儿童,几乎可以肯定是被蒙骗的,被强迫的。”

 

在苏文颖看来,目前的相关法律,特别是对淫秽物品类犯罪的“一揽子规定”,尚不能有效地惩治针对儿童的性侵行为。从法益角度来讲,对淫秽物品类犯罪的打击维护的是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的是“诲淫”。

 

所谓“儿童色情”与成年人色情本质不同。“儿童被拍下的过程,多是被性侵的过程,是对其人身权利的侵害,然后才制成了所谓的淫秽物品。应考虑将过程(性侵儿童)和结果(视频等制品)放在一个框架下,系统地解决问题”。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干警屠锦超、陈露的一篇撰文中也表示了相同的观点。“网络儿童色情制品的内容大多涉及暴露儿童性器官、描述儿童从事明显性行为等,故侵害的不仅仅是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还有儿童的性权利、身体权和隐私权,且后者更需要关注。”上述撰文称。

 

苏文颖认为,制作、传播儿童色情制品的过程,是罪恶的产业链中的一个环节,必然伴随线下及线上的猥亵、强奸等性侵儿童犯罪行为。制品被传播后有相应受众,有些甚至愿意付费,从而再催生了下游继续制作这类视频,导致一波又一波的儿童被侵害。

 

“从国际趋势来看,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破除对淫秽物品的一揽子规定,将儿童色情放在性侵儿童犯罪这一大类下加以专项打击,对网上性引诱儿童(online grooming)等新型犯罪行为也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对这一链条上各个环节侵害儿童的犯罪行为,都能有更严厉的惩罚和更大的威慑力度。”

 

“围观者”是否构成违法犯罪?

 

此次国内“N号房”事件中,不少网站靠会员会费维持,其中一家的会员数超800万。这引来了公众关注的一个焦点:围观、浏览儿童色情制品是否构成犯罪?

 

“持有、观看网络儿童色情信息虽侵害儿童隐私,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更多被视作社会道德伦理问题,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更不是刑事违法行为。”屠锦超、陈露表示。

 

目前,刑法涉及的相关淫秽物品犯罪没有规定特定的犯罪方法,根据主观目的的不同,实施传播、出版等网络儿童色情制品的相关行为,可以适用相关刑法条文予以处理,仅在量刑上区别对待。

 

苏文颖介绍,目前在大多数国家,对儿童色情制品仅仅“持有”就可以定罪,而“N号房”事件中所谓的“围观”、浏览也可被认定为“持有”。

 

方刚认为,围观者、浏览者是实际上的消费者。“针对野生动物保护,我们说没有购买就没有杀戮。针对儿童色情也可以说,没有观看就没有制作。”

 

“儿童被性侵的身体和心理伤害,会产生长远影响。加之互联网传播的特性,无法使这些制品从网络上真正消失,也很可能加剧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苏文颖表示,法律会滞后于现实社会的发展,但立法亟待体现对儿童的特殊保护和优先保护。

 

金泽刚认为,从长远来看,刑法不仅要打击网络猥亵儿童和传播儿童淫秽色情信息的犯罪,对浏览、持有一定数量儿童淫秽色情信息的行为也要考虑纳入刑法的射程之内。

 

【背景】

报告显示超六成受害者为青春期前儿童

 

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其中对儿童色情制品的定义为:以任何方式表现儿童正在进行真实或模拟的直露的性活动或主要为取得性满足而以任何方式表现儿童身体的一部分的制品。

 

记者了解到,约10年前,国际刑警组织建立了儿童性剥削数据库,60个国家、地区的专业研究人员可相互交换信息并共享数据。该数据库拥有超过150万张图片和视频,已帮助识别全球19400名受害者,找到8897名犯罪者。

 

基于此,国际刑警组织、禁止拐卖儿童和强迫儿童卖淫组织于2018年2月组织发布了一份报告。通过分析超过100万件儿童网络性侵图片和视频,发现其中64.8%的受害者是女孩,31.1%的受害者为男孩;受害者中60%以上为青春期前儿童,甚至包括婴幼儿;受害人年龄越小,遭受的侵害越严重。

 

这只是冰山一角。“儿童性剥削数据库因为受到接入国家的限制,并不能反映全球儿童性剥削的全貌。”苏文颖称。

 

儿童性剥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趋势令人担忧。“女童保护”发布的《2018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 2018年媒体报道的317起案例中的210起熟人作案中,网友作案39起,占18.57%。是该年度施害人受害人关系统计中排在第二的作案群体。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