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摆在悠唐广场一楼一家餐饮店的“胖雕塑”引发官司,艺术家高孝午认为该雕塑及店内推广图片复制了自己的作品,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北京吉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吉田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00余万元。今日(4月16日)上午,北京市朝阳法院视频开庭审理此案,被告称雕塑购买自一家设计公司,不具备在每次交易中审查著作权的交易习惯。




原告方提交的被侵权作品图。庭审截图

 

原告发现参展作品现身饭店橱窗

 

高孝午起诉称,其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系当代著名艺术家,其作品经常在国内外邀展。2005年,他针对梦想和现实产生一种创作想法,通过绘制草图、泥塑制作、翻模、打磨、喷漆等多个创作之后,于2006年2月创作成涉案雕塑作品《城市梦想》。该作品于2006年12月29日正式发表,在主题为《今日中国美术大展》中展览。

 

高孝午称,他近期从收藏家处得知,被告经营的、位于悠唐购物中心的店铺橱窗位置,摆放着原告两个大型雕塑作品。经过高孝午及其工作团队核实,该店橱窗摆放的两个大型雕塑作品和商业广告使用的图案,未获得原告的授权或许可,属于侵权作品。

 

为此,高孝午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作品署名权、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展览权,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雕像,公开道歉并赔偿维权费用106余万元。


原告方提供的涉案餐饮公司侵权作品照片。庭审截图

 

被告称作品系购买,非侵权源头

 

庭审中,原告方通过视频镜头展示了原有设计,图中一尊胖雕塑嬉笑着、四肢张开,原告代理人出示的侵权物品为一红、一蓝两尊雕像和餐饮店的产品包装图。其表示,被告的红色雕像在侵权复制中进行了改变,让雕塑的一只脚落地。

 

对于赔偿款,原告称,上述雕塑在曾经的展览中以单个价格43万元进行销售,曾许可一家公司使用的价格为100万元。因此提出100万元赔偿。

 

被告方不认可侵权行为,要求法院驳回起诉。被告代理人称,被告提交的只是作品照片,并非涉案作品原始底稿和文件,不能证明原告是本案涉案作品著作权权力人。其次,被告使用的雕塑作品与原告主张的作品从颜色、姿势、动作等方面都有明显区别。“原告作品人物手掌向上,被告作品手势是张开邀请的手势,还有颜色等都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

 

被告方还称,其只是餐饮管理企业,并非雕塑艺术品相关贸易企业,不是专业人士。涉案雕塑购买于一家设计公司,被告方不具备在每次交易中审查著作权状况的交易习惯,因此被告方不是侵权源头。同时,被告方出示了委托设计和购买商品的合同,“我们在市场交易中获得了商品,并非商品制作者,也非发行者。(侵权)源头已经很清晰了。”被告称。

 

因该案还需补充相关证据和答辩材料,将择日再次开庭。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