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李玉坤)4月24日,《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表决通过,条例将重点整治广场舞音响扰民行为。

 

条例提出,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等行为。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

编辑 樊一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