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女企业家张艳因质疑招标造假被诉敲诈勒索,4月17日二审再次开庭后,法院最终认定张艳敲诈勒索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

 

4月26日,张艳的辩护人朱孝顶告诉新京报记者,该案最终量刑在法定刑以下,二审判决目前暂未生效,还需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7年10月,张艳所属的军之友装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之友”公司)参与招标时,因怀疑其他公司涉嫌围标串标,向招标公司提交质疑函。后中标公司老板主动联系张艳要求撤销质疑,双方协商中标公司向其120万元赔偿款。由于赔偿款未按约定时间给清,张艳发短信催要成功,次日对方报警。


目前张艳已取保候审,返回了工作岗位。受访者供图

 

企业家质疑招标造假被诉敲诈勒索,一审无罪

 

新京报记者梳理裁判文书网发现,2017年10月19日,军之友公司在参与某公司招标采购时,因发现其他招标公司报价成规律性差异,招标文件的标底出现中标公司的名称,对其他公司涉嫌围标串标提出质疑。同年10月24日,在未告知他人的情况下,军之友公司向招标公司提交质疑函。

 

10月底,中标公司老板得知张艳递交质疑函,与张艳沟通,要求其撤销质疑,经双方协商,张艳予以撤回,中标公司支付其120万元赔偿款,先付30万元,剩余90万于3个月内付清,并写下欠条。

 

11月7日,张艳向招标单位提出撤回质疑。同年11月16日,经招标公司核实,军之友公司所提质疑情况不够成立,鉴于各投标企业在报价上成规律性变化、投标文件存在问题,本次招标结果废除。

 

2018年2月,欠条约定时间到期之时,原中标公司老板仍未按时付清90万欠款。3月,张艳发短信索要,并表示若钱不到位,将把中标公司造假的证据发到招标群中。

 

一审判决书显示,2018年3月22日,原中标公司老板安排从银行支取了90万元现金后,通知张艳本人取走,张艳还写了收条。3月23日,原中标公司老板到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海滨路派出所报案。

 

张艳在成功索要赔款后,于2018年4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捕。同年11月15日,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指控张艳犯敲诈勒索罪,向海港区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3月18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艳无罪。

 

一审宣判后,秦皇岛海港区检察院抗诉书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在审理被告人张艳敲诈勒索罪案件判处无罪时,没有告知检察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显然程序违法;对被告人张艳的判决未开庭公开进行宣判,未通知检察院,判决书是直接到看守所送达给被告人张艳,显然程序违法。

 

不过,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对于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中,“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被告人张艳案件可能判处无罪时没有告知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没有予以支持。


秦皇岛海港区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对张艳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判被告人张艳无罪。受访者供图


二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暂未生效

 

2019年12月20日,此案在秦皇岛中院二审开庭。

 

朱孝顶提供的二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二审判决书显示,原审被告人张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受访者供图


“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只是二审改变了定性。”朱孝顶说。新京报记者梳理两次判决书时发现,两次审判中,后支付的90万元定性发生了变化,一审判决书中显示:“中标公司要求张艳撤回质疑,双方就撤质疑补偿展开协商,这种协商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

 

二审判决书中显示,“中标公司答应付给张艳120万元,并先行将30万元交给张艳,对剩余的90万元按张艳的要求出具了‘业务费’的欠条。”双方的行为均在中标公司作为预中标人,招标公司未针对本次招标作出最终处理的基础上进行。招标结果废除后,张艳在索要90万欠款时以披露造假的方法相要挟,足以使中标公司老板产生恐惧心理。

 

二审判决书显示,鉴于本案系两个民营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演变产生,具有一定特殊性,较其他典型敲诈勒索社会危害相对较小,遵循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判决结果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新京报记者检索发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6条规定,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第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依照前项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另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8条规定,对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月26日,新京报记者从秦皇岛中院一名工作人员处证实,此案判决暂未生效,目前张艳仍是取保候审状态,二审判决正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新京报记者 李一凡 实习生 马婕盈

编辑 王洪春

校对 李铭